临渭区盐务局违规动用储备盐 原局长李宏刚被查处
2016-05-11 08:55:06 · 1760次点击
华商报讯(记者 张小刚)昨日,省纪委官网通报了渭南市纪委近期查处的33起案件,涉及市、县区多个部门39人,其中临渭区盐务局包括原局长李宏刚、副局长雷鸣等多人违反廉洁纪律被查处。
渭南市纪委近期查处的案件
渭南市文广局局长陈虎成,在任卤阳湖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卤阳湖保障房项目部经理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卤阳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卤阳湖保障房项目部经理王蕾,违反财经纪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渭南市交警支队原支队长郑西武,任职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对市交警支队违规经商办企业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临渭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杨清才,违反廉洁纪律,经商办企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白水县公安局原政委屈忠国(副县级),任职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代分管治安工作履职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韩城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赵勇(正科级),任职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大荔县环保局局长卢家瑞,违反廉洁纪律,授意收取企业赞助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临渭区盐务局原局长、盐业公司经理、党总支书记李宏刚,违反廉洁纪律,对单位违规动用储备盐、发放津补贴、公款消费负主要领导责任,并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临渭区盐务局副局长雷鸣,违反廉洁纪律,违规领取津补贴、公款旅游、公款消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临渭区盐务局纪检员张伟,违反廉洁纪律,违规领取津补贴、公款旅游、公款消费,参与营利性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临渭区盐业公司副经理沈根宝,违反廉洁纪律,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临渭区官底镇中心校校长耿晓博,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民办幼儿园办公经费,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临渭区蔺店镇赵家村党支部书记张新全,违反群众纪律,在确定低保对象工作中弄虚作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韩城市林业站站长杨千里,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韩城市新城办禹明宫社区党支部书记王建武,违反组织纪律,私自出国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华阴市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行政庭庭长张钢铁,违反廉洁纪律,将当事人货款长期存入个人账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华阴市罗敷镇姚田村党支部书记陈争红,违反廉洁纪律,侵占村集体财产和资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姚田村党支部委员姚百社,违反廉洁纪律,侵占村集体财产,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姚田村会计刘文选,违反廉洁纪律,做假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华州区农业局原副局长雷希祖,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对能源办违规收费负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华州区农业局能源办主任李小妮,违反财经纪律,违规收取费用,并违规发放补贴,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华州区瓜坡镇良侯新型社区支部副书记李永济,在任良侯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非法买卖土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潼关县安乐镇安乐社区副主任刘亚平,违反群众纪律,将救灾款用于村务开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潼关县城关镇原下屯村报账员杨麦计,违反群众纪律,将危房补助款用于村务支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澄城县公安局古徵派出所所长张力民,违反财经纪律,对办案民警违规收取涉案资金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澄城县安里镇段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权进民,违反群众纪律,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合阳县环保局党支部组织委员柳永康,违反工作纪律,在党费收缴工作中,私自降低标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合阳县社保局原副主任科员党学军,违反生活纪律,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
合阳县坊镇东清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颜玉民,违反群众纪律,将危房补助款用于村务支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蒲城县尧山镇闫家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海牛,违反廉洁纪律,侵吞五保户和低保户生活补助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蒲城县荆姚镇王子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许学会,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大荔县防汛办督导崇升旺,在任大荔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站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并收取中介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大荔县人社局副局长张山林,违反组织纪律,为他人伪造干部人事档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大荔县羌白镇西营村村委会原主任孙万红,违反廉洁纪律,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白水县县直机关工委书记蔺燕君,违反廉洁纪律,超标准办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白水县煤炭局驻刘家卓矿安监员李振伟,玩忽职守,对民爆物品监管不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白水县雷牙镇大洼地村党支部书记刘亚军,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富平县政府办公室职工仵小梅,违规领取薪酬,经商办企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富平县淡村镇南社服务中心南社村新三组组长武平均,违反群众纪律,将本组粮食直补款存入个人账户并用于本组开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