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多项暖心举措送农民工 随迁子女有望就地报考
2016-04-28 14:29:19 · 1701次点击
西部网讯(记者 鄢山宇) 返乡农民工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贷款、农民工随迁子女有望就地报名参加考试、力争2020年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率达90%以上、……4月27日,西安市 政府下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涵盖了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 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提高农民工群体综合素质、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等多项举措,这一系列暖人更暖心政策的落实,将 极大增强西安市农民工幸福感。
返乡农民工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贷款
《意见》中提出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 训。要让每个农民工都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自主参加培训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培训补贴和一次技能鉴定补贴。
《意见》提出在西安市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划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专项用于转移就业工作。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农民工再就业、就业困难农民工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意见》要求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取消反担保。
力争2020年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率达90%以上
《意见》要求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权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在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企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畅通农民工维权、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建立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意见》提出在西安市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至2020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率达90%以上,失业、工伤、生育基本覆盖法定群体。
同时,西安市建将在建筑业开展工伤保险“同舟计划”,重点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随迁子女符合条件可就地报名考试
《意见》中提出要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放开农民工在城市落户限制,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都能够平等享受市民权利。
《意见》提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 育。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 经费。在输入地初中、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符合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报名条件的,可就地报名考试,同等录取。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逐步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到2020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5%以上。
农民工自助租房将享受租金补贴
《意见》中提出将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降低农民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根据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及时调整申请条 件,将长期在我市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纳入租赁型保障房和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逐步开展农民工租赁补贴保障,对符合条件自主租房的农民工发放租金补贴。
加快健全完善住房金融制度,逐步实现公积金、商业信贷对农村转移人口购房的覆盖,提升农民工的购房能力。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有 针对性的建设公共租赁用房,面向用工企业或农民工出租。支持鼓励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用房,专项用于农民工租住。
《意见》中也提出要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将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
2020年西安将实现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意见》提出,到2020年,西安市每年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建立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镇(街办)62个、吸纳 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基地100个左右,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据了解,西安市政府将成立西安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区 (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区(县)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 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全市每年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开展一次农民工工作自查与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