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招投标管理中心违规收取“竞价保证金”
2015-12-15 17:42:01 · 952次点击
“从今年8月起,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设置了一项‘竞价保证金’,仅此一项,我公司投标就要多缴纳80万元,而且不开任何票据。”近日,在旬阳县从事工程建设的一位建筑商,向记者反映他们在旬阳参加招投标遇到的烦心事。
4个月20个项目
几十家投标单位缴纳“竞价保证金”
为了调查核实情况,12月8日,记者来到了旬阳县,通过走访曾经参加过招标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得知在旬阳县确实存在招标收取工程项目“竞价保证金”的现象。据受访者说,凡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的人,除缴纳投标保证金外,必须同时缴纳数额为项目估价的10%至20%的“竞价保证金”。只不过,没有中标的话“竞价保证金”会如数退还,而中标人缴纳的款项就放在了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
12月9日,记者来到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据该中心筹建处负责人杨某介绍,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从今年8月1日开始筹办,主要工作职能就是负责全县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从筹建之日起到现在有20多个项目进行招标,共有20多家单位招标成功,如期揽下工程项目。
对于投标人反映收取“竞价保证金”一事,这位杨姓负责人并不承认。他解释说,他们完全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收取了2%的投标保证金,并没有收取别的费用。当记者拿出相关证据后,他才说,“这个钱是收了,但这是为了预防投标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才采取的办法。”
然而,在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2015年3月)制定下发的《安康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条要求:“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并不得随意提高比例。”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也没有收取“竞价保证金”的规定。
“竞价保证金”成为投标硬门槛
不缴就不能参加投标
尽管对于没有中标的单位,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及时退还了“竞价保证金”,但个别投标单位还是觉得这部分资金被无故占用了。
随后,记者查询了旬阳县政府办发[2015]108号《旬阳县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暂行),第22条规定:项目在500万元以下的,竞价保证金为20%计算,收取竞价保证金100万元;项目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竞价保证金为10%计算,缴纳竞价保证金300万元;其余项目估算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16%和12%计算缴纳。按照这个比例计算,20家企业中标,所收缴的“竞价保证金”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另外,第23条(二)规定:“未缴纳、未按要求方式缴纳、逾期缴纳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也就是说,不缴纳“竞价保证金”就不能参加投标成了一个“硬性规定”。
编制没有获批
“管理中心”收费是否合法合规
按照相关规定,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收缴的“竞价保证金”,应该上缴县财政局,并且出具正式发票。而反映人告诉记者他们每次交完招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手上仅有的只是一张电汇凭证,并没有给他们开具发票。
12月9日下午,记者到旬阳县财政局查询得知,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只是给县财政局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并没有上缴“竞价保证金”。
据记者了解,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目前还处于筹建过程中,其编制并没有获得上级部门的批准。而在招标人的电汇凭证上,所写的收款人是“旬阳县建设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其银行账户就是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保证金专户。对此,一位缴纳了“竞价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提出质疑,一个正在筹建的单位,收取这项费用是否合法合规?
对于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向投标单位收取“竞价保证金”的做法是否可行,陕西省发改委在给我报的回复函中称:“经我委核查,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中没有‘竞价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本报记者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