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控制医药费过快增长 住院日三级医院不超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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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控制医药费过快增长 住院日三级医院不超9天

2015-05-07 10:00:56  ·   131次点击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陕西省卫计委将对费用增长较快的疾病诊疗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大医疗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诊疗费用增幅须低于CPI

依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要求,我省医药费用控制总体目标是,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年平均门诊人次诊疗费用和平均住院人次诊疗费用增长幅度必须低于同期居民消费价格增长指数(CPI)。

各医疗机构将通过优化诊疗业务流程、急慢病分治、缩短术前及治疗前检查等待时间、积极推行日间手术等有效手段,提高床位周转率,努力缩短平均住院日。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9天,二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7天。

各医院每月必须公布各科室及医生用药情况,并将合理用药作为医生职称评聘、晋级、评优、提升重要依据,坚决查处大处方、收受药品回扣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同一检查项目不得重复实施

执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规范互认程序,减少重复检验检查。医务人员须依据患者病情需要实施检查,凡是通过费用较低的检查能够明确诊断的,不得再进行同一性质的其它项目检查;不是病情需要,同一检查项目不得重复实施,严格控制“大检查、乱检查”。

落实各类疾病诊疗规范,针对医院重点科室、重点病种、重点人群,选择神经外科、骨科、心内科等科室,以神经介入、心血管介入、骨科材料植入等介(植)入手术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建立点评通报制度,严肃惩治过度诊疗行为。

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

我省将采用多种形式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费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定期开展价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严肃查处存在问题,追究单位领导与相关人员责任。

各医疗机构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收入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对医疗机构费用增长较快的疾病诊疗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大医疗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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