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依据宪法维护公民检举权者王金柱的坎坷经历
2015-04-24 09:53:46 · 184次点击
2015年的春节,王金柱过了一个近20年来最开心的春节。
这开心来自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刑事裁决:终审裁定维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刑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书。而碑林区人民法院这个判决是:原西安市商贸旅游技师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王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尽管他对这个判决的事实认定认为量刑偏轻。但总算使这个侵害国家利益的害虫,受到了应得的惩罚。
16年努力,功不唐捐呀!然而揽镜自照,这个当年英俊的关中壮汉,稀疏斑白的华发取代了当年浓密的乌发,岁月的刻痕悄然爬上了他的额头。他已不再年轻,而且显然消瘦了许多,只有他那坚定勇毅的目光,才使记者认出这就是本报曾经在2004年4月5日以《为伊消得人憔悴——全国首例依据宪法讨要公民检举权者的艰辛历程》为题,报道的全国首例依据宪法讨要公民检举权的王金柱。
王金柱在担任西安市服务学校(现已改名为西安商贸旅游技师学院)副校长期间,在会上抵制了当时担任校领导的王勇在没有任何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将正处于诉讼状态的校产“海中霸”酒楼连同土地交由民营开发商拆除占有的做法。此后他便被剥夺了职务、工作和一切工资待遇,从此王金柱走上了长达16年之久的举报上访之路。本该有一个不错的前程
时光追溯到上世纪的1977年,22岁的王金柱刚刚结束了4年之久的知青生涯,来到了一家小企业当上了一名装卸工。回到亲人身边的喜悦,有了正式工作拿到了工资,王金柱浑身有使不完的劲。恰恰在这个时候王金柱迎来了他命运中的一次重大转机——国家决定恢复已经中断10年之久的高考制度。
白天繁重的体力劳动,晚上几乎通宵达旦的复习,为了克服疲劳他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用掉了4斤茶叶,临近高考他的体力已经严重透支,体重骤降了10多斤。天道酬勤,王金柱终于以优异的成绩考入西安冶金建筑学院(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他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四年里三次被评为三好学生。
1982年初大学毕业,王金柱先是被分配到一家研究所,不久便被上级单位西安市第二商业局调入局机关生产科技处工作。上世纪80年代全国科学大会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进步政策,科技管理就是为企业科研和技术革新、新技术推广提供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王金柱管理的项目包括有省部级项目和西安市科委下达的项目,许多项目完成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王金柱本人也被国家商业部评为部级科技管理先进工作者。
根据王金柱的表现,1991年底经市委组织部批准,作为西安市市级机关下派锻炼干部,36岁的王金柱来到西安市食品厂担任副厂长(副处级),从此他走上了领导岗位。厂领导分工他负责生产经营、设备管理、原料供应和基建车队工作。紧急电话临危受命
1996年的8月,西安的盛夏酷热难耐,却是饮料产销的黄金季节,王金柱每天都在注视着“冰峰”的产销、设备运转、原料供应等情况。此时是完成全年任务的关键时刻,几个月以来的努力没有白费,新的营销手段和措施初现端倪。然而此时的一个紧急电话改变了他的一切。
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之后新成立的西安市商贸委(现已更名为西安市商务局)是他们企业的主管上级单位。这个电话正是来自市商贸委组织部,通知王金柱立即到组织部来一趟。王金柱急忙放下手头的工作赶到组织部,一份提前拟好的任命书摆放在桌子上,任命王金柱为西安市服务学校副校长。这是在市商贸委下属单位之间的平级调动,组织部长开门见山地说明了组织的决定,要求他立即到位开展工作,尽快恢复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此时王金柱才知道学校发生了教职工围堵政府机关的严重不安定事件。
市服务学校是一所仅有百余名教职工的技工学校,属于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存在开不了工资等问题,多年来一直风平浪静,为什么现在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呢?王金柱在脑海里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通过与其他同志共同努力,学校很快恢复了平静,王金柱了解到引起这次不安定事件的根子还在联建基建问题上。所谓联建,就是学校出土地、某民营开发商出资金,建起的楼房双方按商定的比例分成。自从1994年8月学校与开发商签订“联建合同书”之后,已经多次引起教职工的不满,他们多次要求罢免1994年才调进学校担任校长的王勇。不得不说的王勇其人
在此有必要将王勇的情况作一介绍。王勇1949年出生,一天大学门都没进过也没有参加过自学考试,他的学历先是大专,后来又成了大学,2014年法院给他的刑事判决书上是大学文化。
1984年王勇由西安市第二商业局机关调入该局所属西安市饮食公司下属单位东亚饭店担任经理,同年王金柱调入该局生产科技处。两人虽在局机关有过短暂的交集,但仅仅是相互认识没打过交道并不熟悉。东亚饭店是一家经营淮扬菜的饭店。由于有接待外宾任务,在“双轨制”年代,国家按照计划内价格供应该店名烟名酒,这在当年是让人非常羡慕的“特权”。王勇担任经理后便不断有职工上访反映他的问题,某些问题已经影响到饭店的正常经营。随后西安市饮食公司免去了王勇的经理职务,职工闻讯鸣放鞭炮庆贺,鞭炮由楼顶垂到地面。
不久王勇又调入同属该局的西安市服务公司所属的解放饭店担任经理。同样好景不长,这家饭店自从王勇出任经理后,因决策不当,管理不力,经济效益不断下滑,两年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利润计划,连发工资都出现了困难。面对企业日渐衰败的景象,饭店党组织、工会与职代会采取多种形式对王勇进行帮助,希望寻求饭店振兴良策。令职工失望的是王勇根本不尊重大家意见,严重挫伤了职工的经营积极性,再次引起了职工的不断上访。1992年6月10日,饭店职工在职代会上提议罢免王勇经理职务,到会的68名代表有65人同意罢免3人弃权,无一人同意王勇留任。随后,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免去了王勇的经理职务。王勇被罢免之后解放饭店职工同样欢呼雀跃鞭炮齐鸣。1992年7月27日《工人日报》以《尊重职代会决议,调动职工积极性——西安市服务公司罢免解放饭店总经理》为题作了头版报道。王勇被罢免半年后饭店经济效益直线上升,《工人日报》再次作了跟踪报道。
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王勇被职代会罢免两年后,却于1994年8月摇身一变来到学校担任校长,未经评议考察竟然提拔为正处级干部,干上了教书育人的行业。
王金柱讲他来校后,因一件小纠纷数十名愤怒的教职工不顾一切地冲上去要打王勇,操场上一片喊打声,幸亏他和几名领导奋力劝阻,已经面如土色的王勇才得以脱身。
其实王勇的毛病上级领导也不是不清楚,王勇上任之先学校刚刚签订了“联建合同书”,上级领导要求王勇抓好教学工作,不要插手联建工作。
在王勇眼里土地联建是块肥肉,自己却吃不到嘴里。上任不久他利用部分职工的不满情绪给联建制造障碍,市二商局领导来学校现场办公遭到围攻。领导迫于压力只好让步,让王勇负责联建工作。他夺得联建大权之后,反过来又将联建说成是改革。由于联建中的反常情况多次引起了教职工的不满,王勇则利用手中权利不断报复对他不满的教职工,从此给学校埋下了不安定的祸根。
(下转四版)
“海中霸”酒楼风波
学校在西安市南关正街的繁华地段有一座沿街的2层楼房,占地1.7亩,建筑面积大约1000多平方米,租给省文物局劳动服务公司开设餐馆,取名“海中霸”酒楼。该酒楼是较早经营海鲜菜肴的餐馆,在西安市较有名气。
在联建合同书中,联建范围明确写着“不含海中霸酒楼占地约1.7亩”。可是到了酒楼租赁到期的1998年5月份,酒楼非但没有归还学校,却被与学校有联建关系的这家民营开发商强占了去。教职工本来就对“联建”反映强烈,现在又出现了开发商强占校产的事情,一时间大家议论纷纷。一直以来联建方面的事情都是王勇直接与对方联系,现在王勇既不开会研究,也不派人与对方接触,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开发商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占校产。王金柱讲,显然这是背后利益不平衡所致,如果没有短处在开发商手里攥着,谁也不敢如此胆大妄为。时隔半年直到同年10月份,王勇才指派王金柱去法院起诉追回海中霸酒楼,并说此事不要对外讲,学校班子依然没有开会研究。
王金柱当即请律师将酒楼租赁户告上法庭,学校向法庭出示了租赁合同、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国有资产的相关资料,法院首次开庭便追加这家开发商为与诉讼相关的第三人。案情并不复杂,学校证据资料齐全,显然这是一场毫无悬念的官司。
王勇利用法律手段向开发商施加了压力,离奇的事情随之发生。1998年的12月15日,西安市商贸委的两位副主任和一位基建处长,开发商的一正两副三位经理齐刷刷地坐在了学校的会议室,此时王勇才通知学校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在会议室门口王勇拦住王金柱,要王金柱在会上发言表态将海中霸酒楼交由开发商拆除,王金柱讲现在法院还没有判下来呢,怎么能……。王勇当即脸色一沉讲,有商贸委两位领导参加会议,别管那么多,叫你咋说你就咋说。
王金柱讲王勇一贯如此,即使在学校班子会上也是只许你举手通过,不让你知道事情原委,根本谈不上研究工作。大家都清楚王勇开会的目的就是让班子成员集体承担他背后捣鬼的责任。有一次王勇要将10万元公款借给一个利用学校实训室生产面包的外商,王金柱在会上讲了该外商经营情况很差,欠学校数万元费用无力支付,并且没有多少资产可抵押,一旦借款后跑掉无处寻找,他坚决反对借款给外商。不出预料,外商拿到钱后第二天就跑掉了,其实大家都知道这是王勇背后在捣鬼。类似这样的情况发生几次后,王勇便对王金柱怀恨在心。
会议开始后,主持会议的不是来自市商贸委的领导,而是开发商的一位经理。会议的调子由开发商定,商贸委的领导则表示他们是来列席会议的。主持人宣布今天的会议是研究拆除“海中霸”酒楼和有关联建中的问题,而对强占“海中霸”酒楼的事闭口不谈。特意坐在王金柱旁边的王勇便催促王金柱发言表态。王金柱则认为首先必须将“海中霸”酒楼目前的状况在会上谈清楚。他说,海中霸酒楼占地1.7亩,在联建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不属于联建范围;再则,目前“海中霸”酒楼还处于诉讼状态,法院还没有作出裁决,酒楼目前还没有回到学校手里,因此酒楼不能拆除;如果要将酒楼土地纳入联建范围,必须双方平等协商签定经济合同。王金柱的发言使开发商大为不满,而在座的市商贸委领导,不知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说怎么酒楼还在打官司呀,那可不能拆。此次会议因为王金柱说了事实真相各方不欢而散。事后王勇去给商贸委的主要领导汇报请示,时隔三日的1998年12月18日,还是原来的人员再次开会,只是不再通知王金柱参加会议。会后没有形成任何经济合同,海中霸酒楼立即被拆除,学校1.7亩商业用地被开发商无偿占有,此时依然没有法院的裁决。
强占酒楼和依法起诉追回酒楼,明显是双方相互施压争夺利益的手段,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被玩弄,国家利益被出卖。坐了一圈的大小领导,也只有王金柱一人旗帜鲜明地站出来维护国家利益。然而等待他的却是残酷的打击报复和永无尽头的举报上访之路。是非颠倒的“大清洗”
王金柱属于无党派副县处级干部,1999年的5月王金柱接到上级通知,要他去市委党校参加市委组织部和统战部举办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在这个培训班王金柱担任班长,在培训班结业典礼上王金柱代表本期学员谈了学习体会作了集中发言,受到了市委副书记、党校校长的接见并被评为优秀学员。参加培训的非党干部中回来后有人走上了副局级领导岗位,而王金柱回到学校后却被剥夺了职务,剥夺了工作,甚至被剥夺了一切工资待遇。
王金柱回到学校后,明显感到气氛紧张,让人透不过气,学校流言四起说什么学校要进行大清洗,清洗对象是党委书记和王副校长。此时校党委书记已经不辞而别,去了其他单位上班躲过一劫,数月后将关系转走。在那次会议上王金柱发言谈了“海中霸”酒楼的情况之后,校党委书记接着发言强调了党委在学校工作中的监督保障作用。显然校党委书记也被看作是“联建”的障碍,也在清洗之列。
王勇将王金柱叫到他的办公室,对王金柱说“你的聘用期限已经到了我不聘你了,你在会上的发言把某主任的好事影响了。”王勇说的这个某主任就是当时他们主管上级的一把手,此时王金柱才知道这个人也在背后插手了土地联建。随后王金柱接到了一份手写的书面通知,通知他属于未聘人员,今后每个月发给200元生活费,通知的落款是学校“政治处”。剥夺了王金柱的副校长职务后,这个“政治处”又改为原来“人事保卫处”的名称。
王金柱将当初市商贸委发的红头文件拿给记者看,上面明确写着:经西安市委财贸工委研究,商贸委同意:王金柱任西安市服务学校副校长。王金柱说他从来没有和王勇签过什么聘任合同,如果是王勇聘任,他才不会来呢,王勇的一系列劣迹他早有耳闻。
显然王金柱当初到学校任职并不是受王勇聘任,王勇也无权将时任西安市食品厂副厂长的王金柱聘到学校任职。王金柱拿着文件找到了当初派他来学校的市商贸委组织部那位部长,王金柱要求明确自己任职是组织任命的还是王勇聘任的。王金柱讲即便是免职,也应该由有权任命的部门免职。这位组织部长讲:现在已经改革啦,校长有权免副校长职务。王金柱讲,难道党管干部的原则也改掉了吗?这位部长无言以对。
1999年底“三讲”教育开始,王金柱找到了派驻市商贸委的“三讲”教育巡视组反映了自己的遭遇,一位组长告诉他“三讲”巡视组不办案。而另一位副组长听罢“海中霸”酒楼的经过后,反问王金柱“别人为啥不发言呢,你不发言不就没这些事了?”
当腐败结成团伙,手中握有权利时,仅凭一个干部的一己之力无异于以卵击石,但是该跑的路他还要跑到,他做好了逐级反映的准备。他的心情逐渐平静下来,开始梳理学校“联建”中一再出卖国家利益的问题。
有了王金柱的例子,学校领导班子中从此再也没有人敢于抵制王勇的贪腐行为。没有监督的他,也因此一步一步地滑向犯罪的深渊。漫漫上访路
2000年初,王金柱来到了西安市纪检委信访接待室,这里也是西安市监察局信访接待室,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首次接访他的是一位刚刚走上信访接待岗位的年轻同志。这位同志大学毕业不久,学的是法律专业,对王金柱反映的较复杂的经济问题总能很快地摸清来龙去脉向领导报告,这让王金柱很感欣慰。
王金柱反映的问题,除了诉讼期间“海中霸”酒楼被拆除,1.7亩商业用地被开发商白白占去之外,还有早在1995年开发商应该付给学校的150万元动迁补偿费,被编造谎言又出卖给开发商;将应分给学校的4000平方米楼房中的2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贱卖给开发商,而开发商提供给学校的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2760元,仅此一项出卖国家利益就达300余万元;按照“联建合同书”中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楼房实际建筑面积,学校应分面积为4800平方米,包括被贱卖的2000平方米,学校仅分得4000平方米,少分800平方米,按当时市价损失达200万元之多,以及王金柱个人所遭受的打击报复和不公正待遇。王金柱讲他所反映的问题都有事实证据材料,在信访接待室也做过笔录,属于实名举报。
王金柱举报的问题很快得到了领导的重视,2000年6月中共西安市纪委曾经做过初步的调查取证,证明王金柱所反映的问题是有根据的,但是进一步的查处却不能进行,王金柱也得不到任何结果。
2001年4月8日,是西安市监察局维护廉政举报中心的领导接待日,王金柱再一次向市监察局的负责人当面呈交了书面举报材料,并做了口头反映。领导接访之后问题同样没有结果,王金柱再次找到这位负责接待的领导,但他还是不谈任何处理意见,并要求王金柱不要再来市监察局,还是继续找市纪委。王金柱想,本来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怎么遇到问题就成了两回事了呢?王金柱想不通
这个道理。他讲,我以公民的
身份依法实名举报,依法承担
举报责任,所反映的问题属实、
失实还是诬告,按照信访制度
规定应该给举报人结果,我这
点要求不过分吧?
他数百次地去市纪委信
访室举报反映催问,也不放过
每一次领导接访日,先后接访
过他的领导达数十人次,同时
不断地给相关机关和有关领
导写信反映。
王金柱讲,一位曾经多次
接访过他的领导看到他常年
无休止的奔波,痛心地对他讲
“后台硬得很,根本不可能查,原
来以为后台是一位领导的秘书,
后来发现不光是。人家X书记
还要求纪委调查他的秘书呢,纪
委只能给人家查个没问题,纪委
还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王
金柱说,这个“没问题”的调查应
该在市纪委留有记录。
并非王金柱的反映全都没
有结果。2002年7月新任市委
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焦安发和
副市长李雪梅两位同志,对王金柱反映的问题做出了调查批示。
执行批示的是西安市商贸委监察室,全称为“西安市监察局派驻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监察室”。在形式上这是一个派驻机构,受市监察局和市商贸委双重领导,但是人员编制、行政关系和组织关系全部属于市商贸委。所以尽管有焦安发和李雪梅两位领导的调查批示,这个监察室所做的“情况调查”的第一句话就是“按照市商贸委领导的指示,……进行了调查”而王金柱恰恰反映的是主管上级商贸委的一把手和学校校长王勇在联建中出卖国家利益,打击迫害坚持原则的干部的问题。这个“情况调查”是否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呢?
记者在王金柱这里见到了这个调查,也看到了王金柱针对这个调查所写的《紧急情况反映》的副标题是:市商贸委监察室《关于反映市服务学校联建有关问题的情况调查》严重歪曲事实,造成被出卖的国家利益不能追回,出卖国家利益的腐败行为得不到追究。
在这个“情况调查”中,关于“海中霸”酒楼所发生的诉讼是这样描写的“市服务学校与省文物局劳司,就‘海中霸’酒楼发生司法纠纷的案因是:房屋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纠纷”。记者见到王金柱保存的起诉书明确写着“案由:腾房”,诉讼请求的第一条便是“判令被告立即腾交所承租的房屋”,显然这个调查不符合事实。
关于王金柱反映,按照联建合同书规定,应分给学校4000平方米楼房,王勇将其中2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00元贱卖给开发商,而开发商给学校提供的可行性报告中的市场均价为每平米2760元,仅此一项又出卖国家利益达300万元之巨。在这个“情况调查”中,对这个问题的调查叙述逻辑混乱无法理解,原文照录“该校提出为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困难,希望从分配给学校商住楼面积中减去2000平方米,折合人民币240万元,用以建教职工住宅楼,乙方同意按此意见办理。现该校已将240万用于建造2号家属楼,此项目还正在决算中。故对‘楼房均价为每平方米2760元’的提法,查无实据。”王金柱讲这个调查通篇颠倒是非混淆逻辑,正是王勇平时的作派。王金柱说他可以负责任地讲,从“情况调查”的口吻看应该是出自王勇之手,这样蓄意包庇腐败的调查都敢放出来,责任人都不怕丢官呀?
这个调查出来以后,当时的市商务局监察室主任也曾电话通知王金柱去谈看法,王金柱将事实证据材料一一摆出来让这位主任自己看。这位主任看过后连声说,事实出入竟然这么大,这要给领导反映呢。
王金柱给市纪委写出《紧急情况反映》并寄给了焦安发书记之后,在市纪委他见到焦书记并询问情况,焦书记明确讲:你的材料我见到了,这个调查要重新做。
有一次王勇面对教职工公开讲,学校有人告了那么长时间还不收手,如果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能不查吗?王金柱说王勇这个话在逻辑上是没有毛病的,并且很有欺骗性,所以他更要抓紧举报坚决举报。
2004年10月29日王金柱向西安市纪委呈交了“关于举行信访听证会的请求”要求对这个“情况调查”举行听证。他说,我作为举报人依法承担举报责任,请求市纪委主持正义举行信访听证会,澄清事实,明辨是非,追究责任。但同样没有结果。
2008年元月王金柱去北京找到中央纪委,他冒着刺骨的严寒,凌晨4点去排队等待接访,递交举报材料。在他回来不久上访材料也被转回西安,只是上面多了几个各式各样的图章而没有任何批示。求助法律依然无果
已经数百次举报仍然没有结果,王金柱决心求助法律。他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举报人的检举,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包括受理举报和答复举报人。市监察局虽然受理了他的举报,但是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处理举报人的检举,使得举报人对于腐败行为的检举,无论提供怎样具体详实的线索、证据,腐败行为都得不到查处,举报人也得不到答复,致使公民的检举权受到侵害。
2002年4月8日,王金柱依据《宪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条款将西安市监察局告上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要求对自己的举报进行处理。
然而莲湖区法院裁定:对于王金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西安市监察局已经受理了原告的检举,原告已完全行使了其检举权,现原告要求西安市监察局对其检举作出处理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王金柱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自己是实名举报,市监察局办理自己的举报,应该包括受理和告知举报人结果,这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显然不告知举报人结果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记者认为,这样的案例如果得到法律的肯定,那么今后谁还再敢去监察局举报腐败?例如有些受理机关虽然受理了举报人的检举,却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使被举报人能够从容掩盖违法犯罪事实并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此类事曾多次见诸报端,这明显是侵权行为,所以说受理了就等于举报人完全行使了检举权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多位法学专家认为,检举权的行使应该以有关机关作出处理以及告知检举人处理结果为标准。
王金柱不服一审裁定,2002年5月16日他将该案上诉到西安市中级法院。两个月的审理期限早已过去,王金柱没有得到任何结果。2002年11月26日时隔半年之后,他找到市中级法院,书记员告诉他该案卷已经归入当年的档案。如果不是他主动找到法院,看来法院早都忘记了送达裁判结果这回事了,法律实施如此随意令王金柱感到失望。
最后,奔波的结果出来了,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驳回上诉,认为:王金柱并非西安市监察局履行职责所指向的对象,且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认定王金柱的请求是不可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王金柱认为,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所履行的5条职责,其中就有受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西安市监察局设有信访接待室接待公民举报,我是中国公民当然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我依法举报,监察机关依法受理,我毫无疑问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指向的对象,并且必然构成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也必然存在侵权的可能,司法机关应该立案受理我的起诉,王金柱如是说。
王金柱以宪法的名义为自己的政治权利而打行政诉讼官司,引起了《工人日报》和本报的重视,也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西北政法大学的一位宪法学教授认为:强调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在现阶段有重要意义。因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得不到保护,权利也就形同虚设,既与国家性质矛盾,又与我国反腐倡廉、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协调,也与人民群众要求惩治腐败的愿望相悖。在只有宪法规定,而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直接适用宪法规定作出判决,坚决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王金柱决心将法律之路走到底。2003年2月28日王金柱再次走进西安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书。他在申诉书中列举了《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举报违法线索未获答复举报人状告天津工商局》,这个发生在天津的类似案例已经被该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随后法院通知王金柱参加听证会,这个听证会只有他和法官,另外还有一名书记员。王金柱反复陈述他的法律依据,《宪法》第41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0条“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些法律条文既明确,又具体。
王金柱接到的仍是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其理由仍然是老一套“1,你向西安市监察局检举了某些行政人员的腐败行为,你已完全行使了检举权。该局对你的检举已经受理,其既未限制,也未侵犯你的检举权。二、西安市监察局履行职责所指的对象并非是你,其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你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你的请求是不可诉的。”看着这份法律文书中错用序号“1”“二”,文字讲究的他直摇头。至此,王金柱一无所获地走完了法律程序。锲而不舍绝不妥协
为了举报腐败,讨个公道,王金柱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代价。沉重的生活负担、精神压力和无休止的奔波使他的身心备受摧残,面对医生开出的不足百元的处方他只好强忍病痛自己将息。打印大量的材料、邮寄上千份举报信、去中纪委上访都是不小的开销,早已使他债台高筑。
王金柱反映的问题虽然没有得到调查落实,但是这个干部的境况牵动着市纪委几任领导的心。信访室的几任主任也不断地向领导报告王金柱的情况。西安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焦安发同志曾批示,要求认真解决好王金柱同志的工资、工作问题;刘春雁书记(现任市委副书记)批示后,市纪委副书记直接找到市商务局主要领导当面作了布置;此后市纪委张雷书记约访王金柱之后当即指示,要解决好王金柱政策范围以内的待遇问题,并向市商务局副局长该局监察室负责人当面作出指示。
可是这些领导批示总是难以落到实处。王金柱讲上访者处在弱势地位,权利得不到保护这一点他深有感触,而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团伙,反而利用手中握有的权利,对举报人轻而易举地就能进行打击报复。他说当年焦安发书记批示后,他的工作非但不能落实,市商贸委反而背着他给学校下文,指名道姓将他的关系转为内退人员。
王金柱知道这个情况后质问相关人员:剥夺我的工作职务时你们说我不是局管干部,现在怎么管起我的内退了,我什么时候给你们写过内退申请?“内退”是各单位的土政策,必须有个人申请才可办理。政府机关下文让某人内退实属罕见。
许多好心人希望能帮助王金柱融通关系解决他的生活困境,都被王金柱婉言拒绝。他讲,正义的诉求必须通过制度的渠道实现,决不能向邪恶乞求;如果制度不能支持正义的诉求,就让制度的漏洞显露出来,促使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直到2012年换届之后,新任市商务局主要领导不再和王勇有牵连,并努力着手解决问题,这才使王金柱的工资待遇问题有了一线希望。记者在这里看到了一份西安市信访接待中心2013年9月的《会议纪要》,上面写着“2003年9月4日,时任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焦安发指示,要求认真解决好王金柱同志的工资、工作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认为王金柱反映情况属实,诉求合理。”市信访中心为解决问题创造了条件,王金柱说他很感谢这些部门和领导。让人欣慰的是王金柱的工资待遇已经补发到2013年6月底。遗憾的是总是有人对王金柱耿耿于怀,随后的工资待遇又有部分被扣发。给王金柱补发工资待遇的算账清单也不算数了,领导约访定下来属于政策范围以内被扣缴的“三金”也不给补缴。王金柱不断打电话,一再要求能在退休以前将这些办完,不要影响自己的退休待遇。经办人总是借口领导在开会、出差、休年假等等一推再推,王金柱要求希望见局领导当面谈一谈也办不到。直到距王金柱退休仅一个多月,告诉王金柱不能给他补也没说任何理由,说了些“把身体搞好了比啥都强”之类的话便不了了之。
今年2月份王金柱已经正式退休,他希望回到工作岗位上的愿望永远不会实现了,对此王金柱很是伤感。记者安慰道,谁能说你举报腐败就不是工作呢!时机已到必定要报
俗话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时机一到,必定要报。王勇的贪腐行为并不因为有人不断举报而有所收敛,反而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想方设法地给自己捞钱。2000年10月王勇夸口要自筹资金2亿元建设一个占地600亩的现代化新校区。这样自不量力且别有用心的“项目”竟然被上级赞赏通过。在毫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王勇与一家民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在20日以内付给对方1500万元征地前期费用。合同签订20天后学校便处于违约状态,此后的四年里只要学校有钱就转给这家公司,先后共转去700万元,王勇从中受贿50万元。在教职工的不懈举报下,纪检反贪机关开始对王勇进行调查。东窗事发的王勇感到情况不妙,2011年3月便畏罪潜逃。公安机关在清网行动中发出通缉令,在全国对其实施通缉。记者见到了公安机关的“悬赏通告”,上面清晰地印着王勇的照片,悬赏金额5000元,发出时间是2011年10月28日。此后公安机关费尽周折,终于在王勇潜逃10个月之后在广州将其抓获归案。
记者注意到,这700万元是在四年期间共分为6次汇出去,每次汇款都是经过班子会议研究一致通过,没有反对和质疑的声音。这也许是在王金柱之后大家吸取的“教训”吧。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2014年9月28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勇有期徒刑11年。追缴赃款40万元上缴国库。王勇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
西安市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王勇受贿案划上了句号,罪有应得的王勇开始了他的铁窗生涯。
采访结束时记者问道什么动因使你如此执着?王金柱淡然地说:我是吃人民助学金念的大学,我什么时候都不能忘本。何况“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我只不过是履行了一个公民的职责而已。
多年来王金柱始终行走在法制的轨道上,由举报腐败到举报包庇腐败;由相信依靠纪检监察机关到依据宪法起诉纪检监察机关;由行使公民宪法权利到依据宪法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这中间有多少艰难坎坷辛酸苦辣也只有他自己知道。恶劣的政治生态环境必然给敢于担当的干部造成人生悲剧。西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谈到: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保护也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有助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更好地依法行政。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法制建设究竟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如今王金柱的脚步依然无法停歇,中央强力反腐不再是“后台硬得很,根本就不可能查,……”的环境了,这给他增加了信心和勇气。他说为了公平和正义,必要时他还会拿起法律武器。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王金柱的经历可否为依法反腐制度反腐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思考呢?
(本文照片均由见习记者方舟摄)来源: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