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私用公车可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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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私用公车可撤职

2014-10-28 14:19:33  ·   81次点击

   西部网讯(记者 王莹)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陕西是自国务院颁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来,第6个出台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省份。

   《办法》于2014年9月26日经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全文分为五章43条,分别从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三个方面,对机关事务管理中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机关全部纳入

   “定员定额”编制经费预算

   根据《办法》,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全部纳入,不仅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还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同时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遵循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经费管理中,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不得挪用其他预算用于三公支出

   “三公”支出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一个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营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同时规定,各机关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公务接待

   各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体现本地特色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公务用车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全省公务用车编制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各机关应当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因公出国(境)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团组和人数、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退休或者调离用房应当及时腾退

   政府采购

   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经本级政府批准。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办公用房

   各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型维修应当征得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

   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及时腾退,由原单位收回,调配使用。

   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会议活动

   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办法》规定,自行处置机关资产、购置公务用车或者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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