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争执后伙同他人杀害村主任 村支书被判无期
2014-10-13 09:53:10 · 73次点击
本报渭南讯(记者石俊荣 通讯员朱小龙 高玉霖) 昨天,渭南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支书伙同他人杀死村主任一案宣判,被告人井某、原村支书井某元分别被判死刑和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下午,担任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村主任的井某某(被害人)打电话给该村书记井某元,说有事要协商并约好19时在一茶楼见面,见面后,二人因商谈承包工程问题发生口角。
此时,和井某元一块来茶楼的井某停好车进入包间,与井某某又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井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井某某腿部、臀部连捅数刀,井某元拿起包间内的木椅在井某某头部、肩部连砸数下,后井某又用匕首在井某某四肢、背部连捅数刀,并用匕首将井某某脚筋挑断,最后在井某某胸部连捅数刀,致井某某当场死亡。公安人员闻讯赶到现场,将二人抓获。
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井某元另外两起涉事案件。
2009年3月30日23时许,张某明和其朋友饭后来到华县一足堂洗脚,因洗脚的浴资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后服务员叫来时任该店股东井某元等人,井某元持刀将张某明头部、手部、腿部砍伤,经鉴定,张某明损伤为轻伤。2011年10月15日18时许,时任杏林镇龙山村村主任的井某元,酒后见本村村委会副主任刘某某在其对面的井某某(前述被害人)家,因怀疑刘某某向检察机关反映其经济问题,便伙同井某持刀窜至井某某家中,将在井某某家中聊天的刘某某用刀扎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井某、井某元因与被害人井某某在工作中存在矛盾和纠纷,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井某、井某元借故怀疑他人举报井某元贪污公款,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井某元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井某、井某元在共同杀人犯罪中,均系主犯,且井某在杀人犯罪中,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井某元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致人轻伤,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井某元、井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但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井某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对二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因此判处被告人井某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井某元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165元。
接到判决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