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两名交警疑公车私用 交警支队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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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两名交警疑公车私用 交警支队介入调查

2014-06-09 08:51:52  ·   62次点击

中国经济网渭南6月9日讯(王刚)制式警车本来是警务部门用来执行公务的公务用车,但有些警务人员却偏偏开着制式警车身着警服走亲访友、钓鱼休闲。近日,本网接到渭南市市民投诉称:2014年5月13日下午四点,车号为陕E0033警停靠在渭南北收费站,该车驾驶员身着警服,副驾驶位置坐着一位身穿黑色短袖的年轻男子,警车后座放着两副钓鱼竿,警车停靠在渭南北服务区后,警车上两名人员下车后直接提着钓鱼竿进入该收费站办公楼后鱼池垂钓,该警车在渭南北服务区停靠大约两个小时。2014年5月31日,车号为陕E1202警,驾驶员身着警服,拉着一位女子和小孩辗转于蒲城县兴镇桥村等地走亲访友,据该市民透露这两辆制式警车均属于渭南市渭蒲高交大队公务用车,该市民将两起警车私用拍摄的视频以及照片提供给本网记者,要求本网记者将两起警车私用进行了解,接到市民反映后,本网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渭南市交警支队以及渭南市渭蒲高交大队。

2014年6月5日,记者电话联系了渭南市渭蒲高交大队,记者将市民反映的问题告知该大队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陕E0033警以及陕E1202警两辆警车确属于渭蒲高交大队,对于记者所反映的问题将立即向领导汇报。随后记者拨通渭南市交警支队电话,渭南市交警支队监察室详细记录了记者所反映问题,记者也将市民提供的相关视频照片提交渭南市交警支队监察室,监察室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核实。

根据《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的《警车管理规定》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其中第三条明确警车包括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而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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