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渭南讯(记者王培民)大荔县法院因一次执行行为,被执行对象连续申诉、告状21年,此事经本报报道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日前,这起因法院执行涉嫌“张冠李戴”的财产侵权纠纷案,在渭南中院主持的二审调解下,终有结果:由大荔县法院赔偿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公司19万元。
当事人:终于出了这口窝囊气
1993年12月4日,大荔县法院在一次执行中,搞错了执行对象,错误地把时为宝鸡县(现为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公司工地价值6万余元的设备扣押。文酒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乔世英多次与大荔县法院交涉未果,后又多次向省、渭南市多方反映、控告,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2013年,渭南市中院受理这起状告法院的财产侵权纠纷案,指定白水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因原告文酒建筑公司起诉主体自相矛盾,驳回起诉。乔世英对一审裁定不服,遂上诉到渭南中院。渭南中院在受理上诉后,经两次调解,但因双方诉求差距大未果。
3月28日,本报对此进行了报道。4月2日,在渭南中院的主持下对此案进行二审终字调解。法院审理查明,大荔县法院在1993年12月4日执行周至县建筑公司拖欠大荔县金属建材公司到款纠纷时,根据周至县建筑公司的指认,执行了渭南供电局监控中心大楼施工工地的建筑设备。从文酒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当时承建渭南供电局监控中心大楼的施工单位是文酒公司,文酒公司要求大荔县法院赔偿违法扣押的建筑设备65926.27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大荔县法院赔偿文酒建筑公司19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调解后,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乔世英昨日告诉记者,19万元几天前已打到了他的银行账户上。
“折腾了21年才赔了这19万元,都不够这些年打官司告状的辛苦钱,只是出了心里这口窝囊气了!”乔世英感叹道,“虽然是调解成功,但说明我有理有据没有瞎告,是法院执行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