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职工丧葬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14-03-04 10:14:49 · 43次点击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服刑期间死亡 家属不享受相关待遇
如果参保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死亡的,按“已退休人员”核发抚恤金,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再核发抚恤金。计算抚恤金标准的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调待基数的补助等项目,不包括取暖费和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
如果单位整体欠费的,其参保的在职人员死亡,可以选择按照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该职工按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再核发抚恤金。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选择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缴费选定的比例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如果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家属领取要先填申请表
遗属领取抚恤金时,需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遗属填写并由有关单位盖章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以及医院或公安机关等开具的死亡证明。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遗属选择继承死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的,以及按陕人社函〔2013〕458号文件规定、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死亡,其遗属选择将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的,均不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记者郭欣实习生仵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