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市民开公司门槛降低
2013-12-06 09:09:52 · 49次点击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已启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其中包括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家庭农场发展、简化登记注册程序等十三个方面,这些改革将对市场主体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近年来,我省市场主体发展总体上稳中有升。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市场主体总量为137.5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98.83万户、企业36.55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14万户),列全国第20位。省工商局局长王吉德昨日介绍,“目前,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壮大市场主体总量和质量,已成我省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任务。为此,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我省此次进行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十三个方面: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实行“先照后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简化登记注册程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总体来看,这些改革举措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二是前置许可项目由130项减少为27项,体现了更大的改革力度;三是提出支持“个转企”、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家庭农林场等新兴行业发展系列举措,更加符合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亮点解读
开公司门槛降低了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记者宋洁)今后,除了27个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市民开办企业或是搞个体,可以“先照后证”,先去工商局直接登记,再去办理各种许可证。昨日,陕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的“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让工商登记更加容易而成为此次改革的四大亮点。
亮点1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制度: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将降低开办公司成本。今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解读: “过去,企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要求,实缴资本也需要按期到位,并提供验资报告后才能申请登记。”省工商局局长王吉德表示,此次改革后,登记机关只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设立时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东(发起人)实际缴付出资后,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亮点2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制度:今后,市民开办企业或是搞个体,只要去工商局直接登记就可以了,工商部门将先办营业执照,再要求企业去办理各种许可证件。企业或个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经许可审批后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解读:对此,陕西省工商局副局长田中智表示,过去,企业需要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文件后,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前期筹备工作。而现在,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办理完营业执照和审批手续后,企业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亮点3
“检验制度”改为“报告制度”
■制度:今后,我省将把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年检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解读:“过去,企业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都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申请办理年检”,省工商局局长王吉德表示,今后,企业只需要登录省工商局的官方网站,登记填写信息,不用跑机关,无须交费用,一方面简便快捷,增强了企业报送信息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也让企业信息透明化,便于社会监督。
亮点4
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制度:“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即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解读:工商部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不仅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而且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权属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只提交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
这27类项目需审批
1. 供电企业
2. 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
3. 矿产资源勘探、开采
4. 电信业务经营
5. 融资性担保机构
6. 燃气经营
7. 成品油经营
8. 民用枪支制造、销售
9.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
10.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
1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12. 医疗机构
13. 药品生产、经营
14. 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
15. 电影制片
16.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17.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变更
18. 出版物总发行
19. 音像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
20. 著作权涉外机构
2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22. 金融机构
23. 典当行
24. 期货公司
25. 交易所
26. 烟草制品生产
27. 外资企业(含台港澳资企业)及外国(含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