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各单位不得自购公务车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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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各单位不得自购公务车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2013-09-30 09:10:54  ·   52次点击

昨日,《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做了详细规定,10月22日前,您都可登录省法制办官网http://www.sxzffz.gov.cn查看《意见稿》全文,并将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传真029-87294499、或发邮件shfzc87294499@163.com反馈给省法制办。

    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单位报销费用

    目前“三公经费”的公开是一年一次,但很多时候的公开百姓却是看不懂的,为此《意见稿》规定,各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

    在政府采购方面,《意见稿》规定,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但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就办公用房方面,规定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同时规定,各机关应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一律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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