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央企派遣工人数份额最大 机关事业单位列第二
2013-08-09 09:56:11 · 36次点击
8月7日,人社部公布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即日起至9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象一:用人单位滥用派遣工《规定》:辅助性岗位人数不得超10%
为节约成本,不少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据不完全统计,劳务派遣工主要存在于陕西省电力、石油、电信、金融等行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其中,中央驻陕企业份额最大,为24.5%,机关事业单位位列第二,为21.6%。
为了杜绝滥用劳务派遣工现象,《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并要求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从而限制企业滥用派遣工。
现象二:不与派遣工签合同《规定》:至少要签订2年劳动合同
目前,一些派遣公司不与派遣工签合同,派遣工工作不稳定。此次《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协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待遇上同工同酬、并缴纳社保。
现象三:发生工伤无人管《规定》:派遣方和用工方都要管
派遣工发生工伤,常遇到责任推诿。《规定》明确,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派遣工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发工资,每月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派遣工的工资,也不得扣押、收取财物、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现象四:将合同工岗位用成派遣工《规定》:罚款后不改正者需补订合同
目前,不少单位将本来是合同工的岗位,使用派遣工。《规定》明确,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如果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派遣工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
此外,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单位,由人社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记者周艳涛实习生张楚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