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错将万元分红给了同名人 追讨不成将其起诉
2013-08-07 09:48:18 · 30次点击
本报讯(记者 宁军 通讯员陈妮娜) 接到信用社通知领股金和分红的电话,户县的李生迪(化名)一头雾水地领了这笔钱。3天后,信用社才发现钱应是另一个李生迪的。在追讨不成后,信用社将领钱者起诉。
去年10月30日,户县秦渡镇的李生迪接到某信用社营业员的电话,请他到该社领取股金及分红款,他感到莫名其妙,也没多问就去了。营业员复印了身份证,告知他可领取其本人在该社的股金及分红款共10450元,因李生迪在该社还有一笔4000元的贷款到期要归还,他便用股金及分红款10450元归还贷款及利息,之后信用社给他支付了剩余现金。
3天后,信用社通过查账发现,该笔股金是长安区另一个李生迪所存,领款人并非股金所有人。于是设法联系领款人,但领走钱的李生迪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信用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受理后,李生迪认为过错在信用社,不愿返还。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上做工作,讲解不当得利含义,使其明白虽是信用社失误,但领取的10450元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信用社经济损失,应将这笔钱返还给信用社。8月5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生迪同意将10450元分期返还。
据法官介绍,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法律为了纠正这种没有合法依据的财产损益变动,规定受损害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由此在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