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试点大病保险 医保报销后个人部分可报销
2013-01-06 11:03:03 · 27次点击
本报讯 (记者 吕华) 昨日,市政府召开会议审议了《西安市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我市将在今年1月份启动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达到一定数额还可以至少报销50%医疗费。
实施时间
今年试点 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昨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岳华峰和副市长李婧召集市医改办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审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十二五”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从而能够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大病医疗保险的试点实施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将通过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实施。
据悉,2013年,我市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体系的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70%。
享受对象和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者
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并全额缴费的参保(合)人,均纳入大病保险统筹(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新农合母亲享受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按照自然年度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就诊的参保(合)城乡居民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不予支付事项
门急诊费用不报销
在大病统筹中以下事项不予费用报销:
门诊(含门诊慢性病等)、急诊门诊;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在零售药店购药;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限价规定两倍以上部分;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
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范围中明确不予支付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