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劳务派遣用工调查 修改法律能否遏制乱象
2012-09-03 09:58:01 · 35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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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针对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少问题,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了集中修改,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拟对设立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6月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那么,修改劳动合同法能否有效遏制劳务派遣市场乱象?近日,记者对近年来工业企业发展迅速的榆林市的劳务派遣用工市场进行了调查。
榆林劳务派遣市场发展迅速
“我们公司去年派遣的工人有9000人左右,主要派往的都是大型国企,比如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了解,目前榆林市有10多家劳务派遣公司,大都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发展起来的,现在全市一年派遣的工人达到6万人。出于人员编制,规避用工风险等方面的考虑,大型国有企业成为劳务派遣的主要用工单位,民营企业用工数量不是很多。
榆林市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该市另外一家规模较大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工人主要集中在通讯行业、邮政、保险、银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小企业,2011年,汇桥派遣的工人达到了1万人左右。
“实行劳务派遣以来,对维护劳动者权益,解决劳动争议起到了积极作用。”汇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加香娥告诉记者,“比如在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方面都更加规范,更加有保障了。同时,在节假日加班费用、工伤处理等方面,劳务派遣公司都会帮助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处理。”
“派遣工”和“正式工”待遇差别大
2008年1月1日,新中国首部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虽然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其规范的重要内容——劳务派遣方面仍然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这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同时,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榆林市电信公司一名劳务派遣工告诉记者,“我在公司做技术维护工作,同样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我们派遣工比公司的‘正式工’工资、奖金都少,一个月少差不多2000元钱,平常的各种福利待遇也差一大截。”
记者了解到,像上述这样派遣工和正式工之间的“差别待遇”普遍存在于许多企业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部分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在世界上,劳务派遣用工不超过城镇用工总人数的3%,而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数据显示,我国劳务派遣工人数已占到全国城镇用工人数的20%,尤其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于企业直接雇佣工人的规范力度比较高,明细了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加大了企事业单位的劳务成本,因此造成了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工人数出现了爆炸式增长。
“为了规避应承担的义务,很多企事业单位大多采取了劳务派遣等非典型用工。除此之外,一些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用工差别,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等问题,就采取了劳务派遣等‘巧妙’的方式。再加上以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务派遣的界定还比较模糊,缺乏强制性,劳务监察部门也就难以执法介入。”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教研室主任谢德成教授告诉记者。
修法能否还劳动者一片公平的天空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对常委会会议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作上述表示。
据了解,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草案规定,第一,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作了进一步界定;第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第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务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对于此次修法,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认为时机不是很好,因为整个经济大环境不行。他说:“榆林的企业许多都是处在产业链的上游,煤炭市场不景气,可能会导致企业限产、裁员。当然,企业也可能采取劳务承包等方法来规避‘三性’岗位的限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而谢德成教授向记者指出,“这次修法将劳务派遣中抽象的概念具象化,特别是对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等岗位的内涵给予明晰化,对于劳务派遣的实施给予了强制性的措施,对相关部门执法给予了强有力的保障,虽然也存在一些漏洞,但毕竟走出了可喜的一步。”
谢德成表示,“此次修法对于规范劳务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今后的重点要在法律配套的规章制度上下工夫,使这次修法的精神落实好,就能够遏制住劳务派遣非理性增长的势头,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指望一次修法就能够彻底解决问题,这牵扯到我国现行的体制、机制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