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该构成何罪?
2012-03-19 12:32:07 · 44次点击
案情简介:2011年初,犯罪嫌疑人王某(男,现年28岁 ,网名“我是中尉”)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受害人黄某(女,系西京医院临时护士),王某告诉黄某,自己名叫王诚伟,在空中服役,是上尉参谋,并相互留了电话号码,后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告诉黄某自己一个战友的叔叔是兰州军区的政委,可以帮黄某的男朋友罗某(在山西服役,军官)从山西调回西安,调动工作心切的罗某在3月9日便将5000元汇给王某。3月12日,王某约受害人黄某到西安三桥武警医院,同时向黄某出示了自己的军官证,以此加深黄某对自己的信任,同时又告诉黄某,自己叔叔是西京医院副院长,西京医院现有内定指标,可以将黄某正式安排进西京医院工作,但需要20000元,找工作心切的黄某,当天便叫男朋友罗某又给王某汇款20000元。3月14日,王某告诉黄某所有的事情都办好了,但需要给财务主任送10000元。此时的黄某越想越不对劲,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6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何罪,存在如下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武装部队的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两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犯罪目的在于骗取公私财物,所采用的手段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手段,同时以骗取数额较大财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行为人所追求的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还包括非物质利益,所采用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进行欺骗,同时并不要求以骗取财产数额较大财物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虽然制作有假的军官证,假的身份证,但他只是以此为跳板,进一步告诉受害人,或是自己战友的叔叔是兰州军区的政委,或是自己的叔叔是西京医院的副院长,以此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加深并取得受害人的信任,最终骗得受害人人民币25000元,同时符合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李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