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页 > 资讯 > 陕西

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2-03-16 10:03:36  ·   54次点击

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7日11时15分,焦某驾驶陕E65778号货车,在华阴市秦岭发电厂二期煤台倒车时撞上后方东某,致东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分歧意见
此案在审理中,对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焦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焦某在煤厂作业时不注意安全,倒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种意见:焦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发地为可供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非特定主体的生命权,符合交通肇事的客体要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了造成被害人死亡,同时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刑法的规定,更符合交通肇事的客观要件。
第三种意见:焦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作者评释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焦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1)焦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某厂矿、学校、单位内部开车肇事的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这些厂矿内部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的交通肇事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虽然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至“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但本案中,焦某在秦岭发电厂二期煤台倒车,煤厂是电厂的一个部门,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不属于交通管理范围,所以焦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焦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焦某虽然在煤厂倒车致东某死亡,但焦某不是电厂的职工,并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所以,焦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焦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的后果。本案中,焦某应当预见到煤厂内可能有人员出入,倒车时有观察的义务。焦某在煤厂倒车时,由于观察不全面、不仔细等原因,造成撞死东某的严重后果,过错是明显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焦某的行为与东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焦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张春玲
 

下一篇
府谷队长挪用百万公款 失踪1年尸体旁现黑丝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