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否构成脱逃罪?
2012-02-21 12:45:24 · 136次点击
案情简介:2008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现年28岁)身穿警服伙同惠某(已判决)、安某(已判决)、王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五人,在华山镇西王村村口,以受害人王某有偷盗自行车嫌疑相要挟,对王某拳打脚踢,强行从王某身上搜走现金50元,并威胁王某第二天再交罚款500元。后五人又来到华山镇北洞村郭某家,以郭某购买王某所盗窃自行车为由,让某缴纳罚款100元,同时将郭某家自行车强行扣走。
2011年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王某自称王诚伟,谎称自己在空军服役,职务为上尉参谋,且在西京医院有关系,可以帮受害人罗某和其对象黄某调动、安排工作,以此取得罗某和黄某的信任后,骗得罗某、黄某人民币25000元。
华阴市公安局在2008年因犯罪嫌疑人王某抢劫对其上网刑拘在逃;山西省岢岚县公安局在2011年3月初因犯罪嫌疑人王某诈骗对其上网刑拘在逃。期间,2011年3月17日,西安三桥派出所因诈骗将嫌疑人王某抓获,然3月18日下午15时许,西安三桥派出所在接到山西岢岚县传真过来的拘留证后,民警将王某带去看守所临时羁押,在西安高新分局门口,王某趁一位民警办理手续,一位民警去厕所,车内民警未曾注意的情况下趁机逃脱。后王某于2011年6月6日在西安好捷酒店409房间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现针对嫌疑王某在2011年3月18日抓获后,在去看守所临时羁押途中趁机逃脱的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存在如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脱逃罪。理由是,王某是在押解途中逃脱。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脱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脱逃罪中的“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或者非法摆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人身自由所施加的法律强制的行为。关押情形有两种:一是在羁押场所;二是在押解途中。本案中,王某肯定不是在看守所或者监狱逃跑,从表面上看,王某是在民警带去看守所临时羁押途中借机逃脱的,但是,刑法上所称的“关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控制、剥夺。也就是说,从时间属性上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了,那么从宣布时开始,其人身自由就依法受到限制。本案中,办案民警在去分局办理交接手续过程中,王某借机逃脱,公安机关并未对其宣布刑拘,也就是说,王某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司法机关在“法律层面”的限制或者控制,相反,王某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或者控制,那么脱逃就无从说起,故本案中的王某依法不构成脱逃罪。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公 诉 科
李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