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2012-02-14 10:55:57 · 35次点击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2011年9月26日中午1点多,犯罪嫌疑人李某(女,45岁)抱孙子从洛南坐到华阴的长途汽车,因车上人已坐满,售票员给其安排了个板凳坐在司机座位的后面,车行驶途中,李某见其右边坐的一名女乘客晕车睡着,于是李某就将该乘客放在前方75公分远处的皮包拉开,拿出里面的钱,顺便把钱塞到其孙子的衣服里,不想该乘客中途醒来,发现包内900元钱丢失,在询问车内人员无果后报了警,司机便把车开到派出所,后李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现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以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扒窃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属于扒窃,但有盗窃行为(普通盗窃),因其盗窃数额只有900元,达不到盗窃罪数额(1000元)标准,故其不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所谓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的两个典型特征:一是地点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二是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所涉的随身财物,必须是与占有人身体有一定接触或者是贴近身体的财物,此处的“贴近身体”可理解为无需占有人移动身体就可随时对财物进行支配的情形。立法原意是因为贴身扒窃财物,嫌疑人与占有人近距离接触,从而容易对财物占有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本案中,受害人将包放置在距自己75公分远处,嫌疑人已不能对其人身造成安全威胁。虽然我们不能将扒窃理解为特别贴近身体,但我们也不能随意扩大随身的范围,限制财物与身体接触的距离可以限制对扒窃行为的扩大适用,防止宽泛解释“扒窃”而造成重刑主义。故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扒窃行为,又因其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公 诉 科
李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