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赌债起斗殴 致人死亡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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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赌债起斗殴 致人死亡担刑责

2011-12-16 09:56:21  ·   56次点击

    近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龙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审查。
    2007年1月29日下午,张某峰(已判刑)在华阴市邮政局家属院廖某家与孟某因为索要赌债发生争吵,张某峰打了孟某一拳,后被人拉开劝走。随后双方便各自纠集人员准备说事。后孟某打电话告知张某峰在电信十字还钱。当晚,张某峰纠集高某江(已判刑)、王某龙、王某锋(在逃,另案处理)、郭某(在逃,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先来到华阴市电信十字,并准备了刀具,随后孟某纠集杨某刚(绰号“偏脸”)、卫某亮、杨某、赵某龙等人前往电信十字,也准备了刀具。晚22时许,双方在电信十字见面后,杨某刚用铁叉向高某江身上戳了一下,双方随即发生了斗殴。斗殴过程中,杨某刚跑到华阴市电信局家属区西侧的人行道上时被犯罪嫌疑人王某龙、王某锋驾车追上,王某锋手持砍刀在杨某刚身上连砍数刀,王某龙手持捅刀在杨某刚背部砍了一刀,随后张某峰、高某江、郭某等人赶到现场对其乱打,后均逃离现场。杨某刚经送华阴市人民医院抢救,转往渭南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刚系被人用砍切器、单刃刺器砍伤、刺切全身多处,致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该案发生于四年前,案发现场位于公共场所,双方斗殴人数多、规模大,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案发后参与斗殴人员均逃离。犯罪嫌疑人王某龙于2011年6月26日被华阴市公安局抓获,随后向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龙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追赶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目前,该案已报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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