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举行刑事和解听证会
2011-11-24 09:44:46 · 67次点击
2009年10月12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陕EL4778号雪佛兰小轿车,沿太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岳路与太华路相交汇的十字路口时,与驾驶陕EP3298号二轮摩托车沿东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杰碰撞,致杨某杰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逸。2011年7月22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驾驶机动车在遇闪光警告信号灯持续闪烁时,未确认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警而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杰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杨某杰为重伤。
2011年11月21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华阴市看守所会议室就杨某交通肇事案件举行了刑事和解听证会。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经综合各方意见,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民事赔偿已到位,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犯罪嫌疑人杨鹏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