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评析
2011-11-16 11:09:31 · 258次点击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则对该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制度,能够灵活地处理好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惩罚犯罪与矫正罪犯、诉讼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今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看做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种试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从最近几年的统计数字看,未成年人犯罪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形势比较严峻。 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也凸显了这一点。从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来看,单纯采取诉或不诉的处理方式, 并不能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简单的采取诉或不诉的处理方式,必须针对当前的具体形势,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可以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出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结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来讲具有教育与挽救的双重作用,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和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五条设置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置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适用范围,草案规定对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二,适用条件,草案规定了三个具体条件,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第三,决定机关,草案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决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第四,决定程序,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第五,异议程序,草案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提出异议,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第六,考验期限,草案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限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第七,撤销情形,草案规定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的两种情形,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两种撤销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整体来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置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备,可操作性强,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走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坚定而谨慎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草案设置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然具有以下几个不足:第一,适用范围不合理。草案仅仅规定对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没有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此外,该适用范围也比较笼统,没有区别对待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笔者以为,将过失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作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合理。第二,适用条件不充足。草案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三个适用条件,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而没有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条件之一,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即使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是并没有充分重视被害人的意见。笔者以为,为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里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以便将刑事和解的立法精神融入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之中。另外,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有些狭窄,可以考虑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第三,考验期限规定针对性不强。草案设置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是这四项规定不具有针对性。笔者以为,除此之外,还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增加“禁止令”的内容,即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而可以减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与不良因素接触,有效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实现监督效果、矫正效果、预防效果的统一。此外,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过程中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可以邀请相关办案机关、被害人及其家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人民群众等多方参与听证会,一方面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畅通渠道,另外一方面也能够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维护正义。
综上所述,笔者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持肯定的态度,支持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但是,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得通过司法实践来检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突破,是对现有社会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希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能够在顺利通过,期待这一制度早日落实,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及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