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既遂?
2011-11-14 12:45:32 · 57次点击
案情简介:2010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华阴市国税局,从大门南侧的围栏翻入,溜到办公楼的后面,用撬扛把一楼窗户的铁栏杆撬掉一根,钻进办税大厅,上到三楼,撬门进入国税局局长办公室行窃,后又上到四楼,撬门进入稽查局长办公室行窃,共盗走3条香烟、1盒散烟及1包铁观音茶叶。准备逃离时,王某由二楼卫生间窗户摔到楼下,使腿部骨折,便带着偷的香烟和茶叶爬到国税局大门前院内的灌木丛中藏匿,后被现场抓获,被盗物品亦追回。根据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阴价认字(2010)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价值1670元。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王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既遂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盗窃行为没有既遂。
评析:笔者认为王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理由如下:
根据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其要件完备的客观标志是盗窃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科学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具体来说,“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该项财物。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国税局办公楼外面有大门,有围栏,也有门卫值班,具备一定的财产安全防护作用。但具体来说,大门和围栏并不高,行为人能够轻松翻入,夜间凌晨以后门卫通常就会休息,不再巡视。这对本案行为人来说,大门、围栏和门卫不能成为其实际控制财物的阻碍,唯一的阻碍只有办公室的防盗门。因此,从本案实际来说,应以王某撬开办公室的防盗门进入办公室拿到财物的那一刻为其行为既遂的标准,而不能以王某从围栏或者大门离开国税局为行为既遂的标准。具体来说,王某撬开国税局局长和稽查局长办公室的防盗门进入办公室行窃,在其拿到香烟和茶叶的那一刻,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其盗窃行为即构成既遂。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