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该如何定性
2011-11-03 09:48:32 · 37次点击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胡某从惯偷员某处学会制作撬摩托车工具的技巧,后胡某将其制作的撬锁工具低价或搭售给惯偷摩托车的黄某等人,自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案发,胡某共从黄某等人处低价收购摩托车17辆,后胡某将其收购的摩托车挂上假牌照、伪造假印章、制作假行驶证、开具假发票,在西安市鱼化寨市场上出售,现关于此案的定性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 胡某应构成盗窃摩托车的共犯。胡某在明知黄某
等人经常盗窃摩托车的情况下,将其制作的撬锁工具提供给黄某等人,其主观上和黄某等人已形成盗窃摩托车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又提供了撬锁工具,对黄某等人盗窃行为予以配合,故其应构成盗窃罪。
二、 胡某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罪。胡某明知是黄某等人盗窃而来的摩托车而低价予以收购,后又对收购的摩托车改头换面在市场上出售,从而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故其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 胡某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胡某为
了销售赃物而伪造假印章、制作假行驶证,应属于犯罪目的和犯罪方法的牵连犯,根据刑法理论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胡某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胡某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撬锁工具是他有偿提供给黄某等人,至此胡某和黄某等人主观脱离,黄某等人是否盗窃、何时盗窃、何地盗窃、怎么盗窃他不关心,他所关心的是黄某等人将盗窃来的摩托车低价出售于他,然后对车包装后予以出售获得差价。其次,胡某虽然是销赃目的和销赃方法的牵连,应根据刑法理论择一重(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处断,但又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给胡某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更符合胡某的主观。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李王宁(公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