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离现场 迷途知返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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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离现场 迷途知返投案自首

2011-11-03 09:46:29  ·   28次点击

 

本网讯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2011926日受理此案,现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201147204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陕EGN28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310国道华阴段荣院路口将行人乔某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未救助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逃离一小时后,冷静下来的张某,在其妻和舅舅的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乔某无责任。而受害人乔某伤情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

令人遗憾的是,交通肇事后,张某若不逃离现场,在受害人乔某重伤的情况下,张某完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然又令人欣慰的是,逃离一小时后,张某迷途知返投案自首,对此,法律在量刑时将予以客观评价。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李王宁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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