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党政机关禁买商业预付卡 事业单位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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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党政机关禁买商业预付卡 事业单位实名登记

2011-09-22 08:55:29  ·   33次点击

本报讯 (记者 孙佳)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商业预付卡规范与管理的意见》。《意见》特别指出,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购买商业预付卡,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买预付卡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制。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商业预付卡。

  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严禁购买预付卡,其他单位对于购买商业预付卡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真实、准确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会计资料上如实反映,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要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的行为。

  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以发售商业预付卡为名进行的违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对商业预付卡发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我省相关部门将在今年内组织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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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须实名登记

  本报讯 (记者 孙佳)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商业预付卡规范与管理的意见》。《意见》对包括超市购物卡、商场购物卡等在内的商业预付卡金额、实名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须实名登记,不记名卡的面值不超过1000元。

  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按照购卡单位的营业执照号、注册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和购买承办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姓名进行登记,对个人按有效身份证件号和姓名进行登记。发卡机构须同时登记购买时间、金额、数量及发票开具情况等信息,并核对有关证件的真实性。

  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相关部门将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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