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事业单位年底前办理工伤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纳
2011-09-14 10:07:57 · 29次点击
近日,西安市出台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这意味着至少十多万事业单位职工今后遭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将可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这在西安市尚属首次。据介绍,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参保范围:
至少有十多万名职工将纳入工伤保险
西安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王军介绍,今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王军说,目前西安市区县的事业单位职工有12万人之多,部省属的事业单位人数还没有统计。西安市要求参保单位在今年12月3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按期完成参保登记的,参加工伤保险时间、缴费计算日期及发生工伤待遇的支付均从2011年7月1日起算。
7月1日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参加工伤保险时间、缴费计算日期从参保登记当月起算。
缴费标准:
基准费率在0.2%-1%范围内确定
据介绍,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初次缴费基准费率,在0.2%~1%范围内确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初次缴费基准费率,按照所对应行业费率风险程度低档确定。
对于西安市区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
对于部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市区县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由单位统筹解决。
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编制外聘用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费率按其工资总额的0.2%~1%执行。
限期参保:不按时参保将加收利息
西安市人社局要求,未在规定时限内参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从7月1日起补缴。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保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按原渠道解决。参保后,其工作人员(含编制外聘用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待遇。本报记者 周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