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保缴费基数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为22722元
2011-07-12 09:20:55 · 82次点击
本报讯 (记者 张维 实习生魏燕龙 卢家庆)昨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2011年西安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缴费基数可按60%或100%来缴纳。
去年西安市首次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基数予以下调,按60%缴纳。今年,根据西安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7870元。经研究,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今年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37870元进行核定;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由职介机构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制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疗缴费基数可按 37870元的 60%或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情况选择确定。由此推算,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37870元÷12=3155.83元,如果按照缴费基数的60%计算,即为1893.50元左右。根据规定,2010年已按2009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032元的100%缴费的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多缴费用,可抵2011年缴费金额。
今年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保经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不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医保,如果单位没有为在岗职工缴纳的,在岗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