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无需多缴 可享门诊报销
2011-06-08 08:57:01 · 88次点击
“我一年才缴费180元,门诊报销最高就有500元,以后感冒也敢进医院看了!”莲湖区的李女士昨天高兴地说。
今年7月1日起,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市民不用多缴费,就能享受门诊报销了,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参保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最高能报销500元。
每人每年80元门诊统筹这笔钱不需要个人缴
标准
西安市目前已有100多万居民参保。以前,参保居民只能享受住院报销和慢性病等特殊病的门诊报销,近日,西安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将门诊纳入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标准为,少年儿童个人缴纳30元,低保、重度残疾及低收入家庭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门诊纳入报销范围,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无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要求的、累计超出100元起付标准的部分,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承担50%,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
规定
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人只能选一家医院
参保居民一个医保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家医院作为门诊报销医院。参保居民可跨区选择(莲湖区的居民也可选择碑林区的医院)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临潼、阎良等9区内的任何一家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或高陵、蓝田、周至、户县等4县的任何一家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
全市有100余家医院作为协议医院,主要是社区医院。
选定医疗机构后,参保居民要在参保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协议医疗签约单》进行备案。
下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参保居民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门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变更或对原门诊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手续。
注意
转诊要协议医院同意不然费用自行承担
参保居民在协议医院门诊就医时,应当出具本人《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并凭证办理记账手续。未经许可在非本人选定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行承担。
参保居民如因病确需转诊,需经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同意,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转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限额报销。参保居民可在转诊后15日内,凭转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及其他有效单据,到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报销。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部分,由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按照5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诊次最高报销100元。
提醒
缴过医保费用的居民现在就可到社区办手续
任何门诊协议医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参保居民就医。参保居民就医时,门诊协议医院要认真核实身份,并按规定对符合医保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各门诊协议医院要推行家庭责任医师团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尝试由参保居民与接诊医师建立一对一的医疗服务模式,便于患病居民就医。
西安市人社局提醒,从今年7月1日起,参保居民就能享受门诊报销了。已缴过医保费用的居民,现在就可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签订协议医院事宜,今年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期为4月1日至9月30日,为期6个月。待遇享受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