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低保对象收入核对 查出72人名下至少两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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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低保对象收入核对 查出72人名下至少两套房

2011-04-24 10:11:34  ·   149次点击

本报讯(记者程慧 实习生石晓霞) 今年起我市将在部分区县试点低保对象收入核对机制。昨日,碑林区完成首批低收入家庭房产信息核对,发现72名低保对象名下有至少两套房产。进一步核实后,这些人的低保金将从5月起停发或调整。

72人名下至少有两套房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从4月11日至4月21日,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将文艺路、柏树林、长安路、张家村、长乐坊等5个街办在册的9000多名低保对象的申报信息与市房屋管理中心的房产信息进行手工比对,共核查出有72名低保对象名下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房产,而其本人在申请低保时隐瞒了真实情况。

昨日,碑林区民政局低保科科长吴燕表示,碑林区民政局将对此进行详细调查,如果确属隐瞒家庭收入,5月份将停发或调整这72名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开展低收入家庭房产状况核对

吴燕表示,碑林区是全国试点,也是全市首家开展低收入家庭房产状况核对的区县。今年刚开展低收入家庭房产状况核对,此次核对主要针对在册的低保对象。“这些低保申请从程序上没啥问题,但由于以前缺乏有效的核查手段,对其收入、财产,如房子、车子情况无法掌握,而在公示时又没有接到群众举报。”

碑林区启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首次将低保对象的申报信息与房产信息进行比对,就是为了解决低保申请瞒报、虚报、漏报收入等弊端。从本月开始,碑林区民政局将从现有比对途径着手,在申请时,就对提供虚假低保申请信息的人员直接“拒之门外”。

低保办理“一厅式办公 ”

过去,申请低保大多先在社区进行。本月底,碑林区在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先期试点,在街办建立社会救助受理大厅,直接要求申请人到街办社会救助受理大厅进行申请。

随后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到申请人家庭、单位、子女学校走访查看,这不仅能够让审批更快,而且还能一定程度上避免“人情低保”。

年底前,碑林区的8个街办都将逐步建立社会救助大厅,实现低保审批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除低保审批以外,这里还可以进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资助等其他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受理、调查取证、审核听证、来信来访、统计报表、综合事务、档案管理等。

房产汽车等都将纳入核查

低保家庭收入核查一直是低保工作的难点。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起我市将着手与房产、车管、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推进联网机制,建立低保对象收入核对机制,保证低保发放的公平,实现阳光操作,让骗保者无处可藏。

“将来,只要将申请低保对象的姓名与身份证号输入联网系统,马上就会弹出其住房、财产、养老保险交纳与享受等情况。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将不能申请低保。”市民政局低保处处长侯勇表示,目前我市正在碑林区试点,今年5月份开始我市将在城六区、阎良区和沣渭新区等开展低保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取得成效后将在全市推广。

延伸阅读:

低保: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低保申请条件

非农业户口申请条件: 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 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 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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