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被错羁六百余天 获韩城市检察院赔偿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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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被错羁六百余天 获韩城市检察院赔偿23万元

2011-04-21 10:01:23  ·   30次点击

2006年12月22日,提前一天出来的余治安夫妻在合阳县看守所门口接放出来的儿子

  亢林娜的母亲陈翠各仍坚信是余家杀害了她的女儿,重庆人余治安和妻子儿子涉嫌强奸杀人被羁押628天,后认定为错案,3人被无罪释放。

  比628天更长的是漫漫索赔路。3人向韩城市检察院、渭南市检察院、渭南市中级法院4次提起国家赔偿,均无果而终。在国家赔偿一般程序已经走到头后,3人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获得支持,省高院决定韩城市检察院赔偿3人23万余元。

  迟来的正义,给该案双方当事人都带来无尽的痛苦:一方是一家三口入狱又出狱再索赔,搭进去近7年时间和原先平静的生活;另一方受害人家属至今仍为凶手依然逍遥法外而愤恨不平。所有善良的人都期待:正义能像阳光一样,照在每一个人身上,不管它需要的时间有多长。

  “就是他们杀的人。”“要不是警察取证不扎实,早都将这些人敲头了。”“他们就是凶手,当时已经游街了,现在有钱都能将杀人犯捞出来。”“如果不是他们杀了我的女儿,找到凶手我愿意替国家赔偿他们。”

  春天的韩城气温宜人,沿途的田间到处是桃红柳绿。而发生在6年前公园墙外的一桩强奸凶杀案,许多人仍记忆犹新。即使是在今天,在有些办案民警、检察官、死者母亲看来,就是重庆人余路平、余治安、张秀芳一家3口,将18岁少女亢林娜强奸后杀害。

  4年半前,3人被无罪释放。这起案子不仅给死者家属以及“嫌疑人”带来了无尽痛苦,也使得办案机关蒙羞,某种程度,执法者的公信力至今仍未走出错案的阴影。

  一家三口涉案从看守所发出求救信

  2005年3月23日7时许,韩城市金塔公园后门发现一具女尸,死者年龄18岁。随后警方认定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重庆人张秀芳也赶过去看热闹,她看后吓了一大跳,她认识这个闺女,叫亢林娜,曾在自己家住过。

  张秀芳的儿子余路平(时年20岁)正在家里睡大觉,他们家距案发地点约120米。由于晚上在夜市卖烤肉,余路平一般起床较晚。这时几个民警突然来到余家,询问余路平昨晚穿的什么上衣、裤子、鞋子。余回答完后接着倒头又睡。

  大约30分钟,民警再次来到余家,将余路平带走。余路平的父亲在菜市场卖豆瓣酱,也被民警带走。当天下午6时,张秀芳也被带走。

  案发10多天后的4月3日,韩城市警方宣布案件告破。

  警方认为:此前两天亢林娜在韩城找工作,就住在余家。当晚10时许,余治安采用捂嘴等手段,将看电视的亢林娜强奸。遭亢反抗时,怕被人听到就用扳手将其打昏。余治安将妻子和儿子叫回家商量后,3人用三轮车将亢运到距家约120米处的小巷拐弯处,由张秀芳望风,余治安唆使儿子将亢林娜强奸,伪造强奸杀人现场后,父子将亢林娜杀死抛尸。

  警方“有力”的证据是亢林娜体内提取到余路平的精液以及死者身子下面余治安的马甲。

  “由于警方办案神速,有关部门给专案组召开庆功会,并奖励10万元”,当地一位律师说。

  5天后,在韩城警方公处大会上,余家3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示众。2005年5月13日,3人被韩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时年72岁的渭南律师高全义被余家请来为余路平辩护。高全义说,余路平第一次见到他就说遭到刑讯逼供。接下来3次会见,余都这么说。还说他与亢是恋爱关系,在亢遇害前两天,他们发生过性关系。

  2005年11月3日,在合阳县看守所羁押的余路平给高全义发出求救信。高全义随后3次给渭南市检察院和韩城市检察院发出举报信——余路平可能遭到刑讯逼供。

  与此同时,余路平的求救信也被转发到了《华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所有的证据中,当时有力的证据仅有精液、马甲和余家三人有罪的供述。

  由于警方认定亢是在余家被用扳手殴打,并用三轮车拉上盖着被子抛到外面的。办案人员将余家地下疑似的血迹、被褥、可能拖地毁灭血迹的拖把、三轮车上的铺垫物等等送到上海、北京等部门鉴定,均没有发现死者的血迹。

  现场也没有发现3人的脚印,杀人凶器上也没有3人的指纹。对马甲,余治安解释说,亢当晚在余家看电视太冷,所以穿着他的衣服。

  2005年12月10日,本报以《韩城发生离奇“父子杀人案”》进行报道。

  错关近2年又花4年来索赔

  “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虽然3人有疑点,但是该案证据链不能成立”,渭南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此案的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06年12月8日,渭南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余家3人不起诉。但是韩城市公安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直拖延不放人。

  在家属和代理律师多次反映下,2006年12月21日,在给韩城市公安局看守所交了4000元伙食费后,余治安和妻子张秀芳被无罪释放。

  第二天,中国传统的冬至节。被羁押628天的余路平也被无罪释放。一家三口抱成一团,大声号哭。

  彼时,时任韩城市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的张存年曾表示,“公安机关掌握证据足以能证明3人杀害亢林娜。我们服从市检察院决定先放人,等有证据再抓。”

  次年2月23日,余家以错误逮捕为由,向韩城市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08年10月9日韩城市检察院做出不予确认决定。

  2008年2月14日,余家不服,向渭南市检察院申请复议,渭南市检察院指令复查,韩城市检察院再次作出复查决定书予以维持;随后,渭南市检察院作出确认复查书,维持了韩城市检察院不予确认决定。

  2008年10月28日,余家不服,再次向渭南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9年9月15日,渭南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三申请人在刑事侦查中都有故意作虚伪供述行为……不予赔偿”。“从法律正常程序来讲,渭南中级法院的决定书就是最终的结果,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余家代理人戴书建告诉记者。余家不服,再次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

  戴书建是余家3口共同委托索赔的代理人之一,同时还是余路平的姨父。

  今年47岁的戴书建,也是卖豆瓣酱的,十几年前与同乡数十人来陕西,一直在西安临潼做生意,妻子是张秀芳的妹妹,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但见多识广略有法律常识。余家三口被释放后,再难在韩城当地立足,只得回了重庆老家。6年来,戴书建一直为“挑担”一家的案子奔波。

  2011年4月6日,戴书建来到陕西省高级法院,领取了一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0>陕赔他字第00001号)。该决定书为2010年12月11日签发,但家属4月初才得到通知。“我一口气读完了判决书,不是‘判决书’,应该是‘决定书’,心里啥滋味都有。”戴书建说。

  他谈起此案的感受有两点:第一,办案机关不遵循法律;第二,国家赔偿案件对于老百姓来说,路太难走。

  “高院一揽子撤销了前面所有的认定结果,最终认定韩城市检察院赔偿我们。”戴书建告诉记者。“距第一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整整4个年头,钱还没有拿到手呀。”

 “公安局抓错了人,为何要让检察院来赔偿”

  2011年4月13日,记者来到韩城市检察院采访。检察院公诉科一位检察官得知来意后说,“肯定就是这些人(余家)杀的人,可惜公安机关办案没有取到证据。就像一堆蔬菜,水平差的厨师没有做好,好厨师也没有办法再做了”。

  这位检察官说:“韩城市公安局抓错了人,为何要让检察院来赔偿,起码他们也要负连带责任。”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韩城市检察院委托的代理人,刘朝阳一直为这个赔偿案件在省高级法院听证会上和余家委托人交锋。

  刘朝阳是韩城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他认为省高级法院让韩城市检察院赔偿的决定无法可依,“就是司法解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刘认为省检察院应该提起抗诉。“许多证据都保存着,等有一天科技手段有所突破了,新的证据可能就会出来”,刘朝阳最后说。

  吉红东是主管刘朝阳的副检察长,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等到余家来申请后,他们还要开会研究。

  当年负责此案的韩城市公安局刑警中队长王高锋说,此案目前仍无进展,对于过去的事情他不想过多评价。“当初办案民警是否受到追究?有关部门的破案奖金如何处理?案件是否有新的线索?”对于这些问题,韩城市公安局政治处有关人员说,他们都是才调来的,这些都不知道。而当初的公安局长、刑侦副局长均已升迁。

  4月17日,渭南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王振义说,余家的案件当初属于“不能证明是他们作案,但是也不能排除”,像这样“存疑不诉”的案件,当年办案的老观念都是不予赔偿。当然,这样的决定也是和渭南市中级法院协商过的。

  2009年后半年,最高检察院有个案例,套用该案例,以后“存疑不诉”的案件都应该赔偿。

  目前来看,韩城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还很难接受,但是可以说,省高级法院的决定毫无商量的余

  地,执行赔偿就是了,不存在开会研究什么的。“我们执法的观念也在不断的进步。”王振义说。

  陕西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有关人员说,本案的焦点是赔偿请求人是否“故意作虚伪供述”,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责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想要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

  不能证明其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他们也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因此不能认定“故意”作虚伪供述。

  省高级法院按照1995年1月1日实施的《赔偿法》规定,决定撤销韩城市检察院、渭南市检察院和渭南市中级法院不予赔偿的认定,决定由韩城市检察院赔偿余家3人23万余元(按照2009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25.43元计算,余治安获赔78770.04元;张秀芳获赔78644.61元;余路平获赔78110.04元),并在侵权范围内为3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痛苦中期待正义的两家人

  韩城市芝川镇吕庄村,一个坐落在司马祠不远处的小村庄。这里的村民依靠果树和花椒为生,4月13日下午,在路边一处比较平坦的果树地里,陈翠各正在锄地。

  提起女儿,陈翠各眼泪立即就掉了下来。“你在报纸上给我写上,就是这家四川人(余家)将我女儿害了。”多年来陈翠各一直这样认为。

  陈翠各认为警方太无能了,“为何将已经游街的杀人犯给放了?还是四川人有钱呀。”

  1986年10月17日,亢林娜出生,生母由于大出血不幸身亡。当时28岁的陈翠各一直没有孩子,就将邻村的亢林娜抱养了过来。

  “女儿很听话,长大后有什么事情都会给我说的,她不是和四川人(指余路平)谈恋爱。有一次那个媳妇(张秀芳)给我的侄女提出过,要将盼盼(亢林娜的小名)给她当儿媳妇,我没有同意,因为我们没有儿子,要招个上门女婿。”

  陈翠各一直认为是自家没人,所以有钱的余家才将人“活动”出去了。

  亢林娜遇害后,按照当地乡俗,和附近一死亡男子结成“鬼亲”。男方家买来新衣服和棺木,将亢与“这个30岁的男子以夫妻名义合葬”。

  “由于埋葬的地方很偏僻,翠各每年烧纸都找不到地方,必须要让男方家领着才能找到墓”,陈翠各的一位邻居告诉记者。他们也不理解,“他们就是凶手,当时已经游街了,咋又出来了。”

  亢林娜遇害后两年,疼爱她的爷爷、奶奶也相继去世。陈翠各的丈夫买了辆机动三轮车收破烂,他们还有一个亲生女儿,已经上高中了。

  “如果不是他们(余家)杀了我的女儿,找到凶手,我愿意替国家赔偿他们。”结束采访时,陈翠各这样说。

  当事另一方的余家人日子也不好过。

  获释后,由于不能在韩城市再待下去,三人到临潼投奔了戴书建。2007年2月,一家三口回到了重庆市长寿区老家。

  4月14日,余路平在电话中告诉了他们一家的近况。回家后,余路平就和邻村的一位姑娘结婚了,一家的生活因为一对双胞胎女儿的降生捉襟见肘。今年53岁的余治安去了工地打工。余路平和媳妇在重庆郊区卖烤肉,一对女儿交给了丈母娘看管。

  最令余路平不放心的是母亲经常打来的电话,“她看到路边有警车经过或听到警笛声就心慌”。

  “我希望能早日得到赔偿,爸爸就不用去工地打工了,也有钱给妈妈看病了。”余路平说。

  对于一些执法人员的质疑,“和亢谈对象,为何连女友姓名都不知道”。余路平说,当初只知道她叫盼盼,姓名确实不知道。

  他还希望盼盼的父母能过得好一些,尽早忘掉这些伤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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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似强奸”错关402天

  蒲城3少年各获国家赔偿5万

  2003年9月8日,年仅15岁的蒲城县兴镇村民李某、16岁的蒲城县三合乡村民韩某和16岁的蒲城县兴镇村民马某,因为涉嫌强奸、抢劫一69岁老太太秦某,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3人以“抢劫强奸犯”的身份被游街示众。

  同年10月13日,被蒲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0日移送蒲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3人翻供,蒲城县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2004年10月12日,蒲城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天后,3人被无罪释放。3人随后委托律师骆裕德向蒲城县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蒲城县检察院、渭南市检察院和渭南市中级法院,以3少年“故意作虚伪供述”为由,均拒绝给予赔偿。3少年不服,后向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

  2011年4月初,3少年拿到陕西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2010>陕赔他字第00006号),省高级法院决定蒲城县检察院赔偿每人5万余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门槛还是有点高

  ——蒲城三少年代理律师谈申请国家赔偿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裕德,一直代理着蒲城三少年国家赔偿的案件。“在收到省高院的赔偿决定前,当事人家属已经对我不抱有希望了。”骆裕德说。4月15日,华商报记者对骆裕德进行了采访。

  华商报:开始接手此案时,你有把握吗?

  骆裕德:说实话,真的没有。

  华商报:后来是否看到希望?

  骆裕德:我一直关注国家对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我也注意到,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安东,曾经牵头和30名代表一起呼吁,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

  我想,“韩城父子强奸杀人疑案”和“蒲城县三少年疑似强奸案”最终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和高级法院领导的司法理念是分不开的。

  据我所知,高级法院一次性作出上述好几件国家赔偿案,是有很大压力的。法院毕竟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华商报:此案中,你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骆裕德:赔偿义务机关,有错必纠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观念,还有待加强。在渭南中院和省高院屡次的赔偿听证会上,蒲城县检察院人员一直在强调,是因为律师作梗和看守所管理疏漏,才导致3被告翻供的。还认为如果给这样的人赔偿,如何给当地老百姓交代。

  但绝口不谈,既然认为3少年犯罪,又为何两次起诉,两次撤诉,最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呢?还有,蒲城县检察院以3少年故意作虚伪供述而作为免责不赔的理由,却始终未向法庭出示充分证据。

  华商报:此案最终取得胜诉,除了上级法院公正执法决定赔偿之外,还需要什么因素?

  骆裕德:还需要当事人坚信法律和锲而不舍的精神。许多人因无法承受时间、精力、经济上的消耗和折磨而中途放弃。很少有人能像蒲城案3少年亲属用5年多的时间,走到申诉而且是再次申诉这一步。

  “蒲城三少年疑似强奸案”就是因为其中一个当事人的叔叔韩某“非要一个公道”,在支撑着我们,法律最终给了他们一个说法。

  华商报:上述案例用的都是1995年的《国家赔偿法》,你认为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两案当事人还需要走这么长的路,花费这么长的时间吗?

  骆裕德:我想,当事人还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的程序规定上,虽然去掉了先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的前置程序(除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外),也对具体履行赔偿有了时间规定。但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再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最后才能申请该上级机关的同级法院决定赔偿的程序规定,仍然没有改动。显然一路关卡太多,门槛还是略高。

  我认为《国家赔偿法》应该取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和向其上级复议的程序。因为当初设置这样的程序,是为了让赔偿义务机关有错必纠,自觉赔偿。但实践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不会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其上级机关最终复议维持不赔的也居多。

  当事人在这两个程序中,基本是耗时费神,一无所获。故建议立法机关,能否将国家赔偿法再进一步修改为,当事人可直接申请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并将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设定为二审程序。这样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障救济权利,也能保证司法机关公正、高效的执法。

  所以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本报记者 崔永利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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