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明年起我省企业工资年均增长15%
2010-08-23 13:36:30 · 40次点击
“十二五”末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有效益故意不增加工资的企业,取消其评先资格,国企经营者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本报讯 近日,从省政府办公厅传来好消息,我省企业工资水平偏低的状况将会逐步改变。刚刚出台的 《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 “十二五”末我省企业职工工资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让广大职工 及 时分 享 企业 发 展成果。
据了解,目前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国排第15位,虽然政府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等措施,使职工工资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此, 《意见》提出,在今年底前适度提高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 “十二五”期间,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一定的增长速度持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任何企业均不得以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从2011年起,以15%的年均增长幅度确定全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省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不得突破指导线基准线。各类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对有效益却故意不增加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取消其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相关称号的资格,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劳模等先进的评选,国企经营者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意见》要求,在各类企业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之成为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形式。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工资协商要约的,企业不得拒绝。对企业没有确定工资增幅、达不到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或低于经济效益增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增加工资。同时,要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继续向参加工作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群体适当倾斜,确保“十二五”期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持续提高。 本报记者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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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允许达到的增长最高限额;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