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10年却无故被辞 用人单位借此规避劳动法
2010-07-23 12:33:48 · 24次点击
漫画/王启峰
再有两个月,工龄就满10年了,马上就能与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在这个节骨眼上,单位却终止了劳动合同,只支付很少的经济补偿金。“我将我最好的10年青春献给了单位,现在42岁了,却要重新就业,前几年的社会保险单位也没有给我缴纳。”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单位告上了仲裁委,21日,这样一起讨要社保、申请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在西安开庭。
老师没有犯啥错,突然被辞退
“2000年8月23日,我到南郊一民办高校中学部工作,前三年既当班主任又当代课老师,后三年只是当代课老师。”刘先生说,后来中学部取消了,他就调到学院图书馆任管理员。
6月2日,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在校图书馆上班,突然领导递过一张纸给他,仔细一看,竟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刘××老师,您与学院签订的编号为HT108608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6月19日,经与您所在部门沟通并报学院研究决定,与您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再有两个多月,我工作就满十年了,在学校里我从没犯过啥错误,年终评比也是良好,单位为啥说不要就不要了呢?”刘先生显得十分不解,他查阅了《劳动合同法》之后才恍然大悟,“合同法上说,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我差两个月就满十年了,学校现在突然辞退我,可能就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
前7年社保竟一分未缴
起初,刘先生认为,合同到期,单位选择终止,虽然临近10年了,但还是没有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他只能吃哑巴亏,然而当他查阅自己的社会保险时,却发现从他进学校到2007年12月之前,学校都没有缴纳社保,而且学校只答应给3个月的经济补偿。
刘先生说,自2000年进入学院时,他并未与学校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夕,学校和他签订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到2008年12月19日的固定合同,之后又签订了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6月19日的合同。“就算要终止劳动合同,学校也应把社保和经济补偿金给我。”6月10日,他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书,要求单位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支付2000年9月至今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办理失业救助金手续,或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校方终止合同是学校正常工作
刘先生所在的民办高校人事处人事督导张德顺告诉记者,和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学校在其合同将要到期时的正常工作,并没有什么不对。该校办公室一位姓刘的负责人说,学院与每一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都是结合各方面原因,基于他平时工作的表现做出的,并没有其他原因。对于以前是否没有缴纳社保,没有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学校拒绝回答。
21日当天,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出具仲裁书,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