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招商者索120万奖励被拒 政府解释:与他没关系
2010-06-20 08:47:00 · 23次点击
刘新政拿着“纠纷”文稿,准备索要招商引资的奖励 本报记者 李杰 摄
经过他牵线搭桥,外地一家企业来到洛南并签约投资1.2亿。按照此前政府出台的政策,他应得到120万元奖励。然而两年来,洛南县退休人员刘新政并未拿到奖金。当地政府以与该企业签约的是当地政府而不是他个人为由,否认了其“引资人”的身份。
当事人说:没有我栽树 哪有凤凰来
6月18日,洛南县巡检镇巡检街村68岁的刘新政正坐在堂屋前,边纳凉边看一份起草的“纠纷”文稿,他说,1997年他由县城一公司退休回家,在2001年下半年,将距离家门口500米左右的“老君山”承包下来,开办了“洛南县老君山自然风光旅游风景区”。2002年7月9日,他作为法人代表在洛南县工商局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并很快申请了“老君山”商标。后来他开始投资修路和修护栏,仅此就花去了20多万元,而后又连修了三年,这时他已向银行贷款了60多万元,还拖欠工费20万元,已入不敷出。
2004年4月2日,洛南县委、县政府出台了《洛南县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对引进国内外客商来洛独资办厂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视其投资额度、效益规模和为县财政的贡献,可按引资总额0.5%~1%的比例,由县财政出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后来刘新政便继续扩大宣传争取投资商。一来可以转让负债累累的企业,二来可以得到一笔优厚的奖金。不久,内蒙古恒越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他们接洽上,并达成投资开发老君山旅游风景区的合作意向。之后,刘新政通过有关部门将此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做了汇报,县上有关领导还专门赶赴内蒙古实地考察。刘新政委屈地说:“没有我栽树,哪有凤凰来?”
政府解释:政府签的约 与他没关系
2008年4月,在西洽会上,洛南县政府与内蒙古恒越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1亿2千万元的招商引资协议。
刘新政说,后他以80万元转让了经营权,将老君山自然风光旅游风景区交给了上述公司开发。“如果我们自己不宣传,谁知道有个老君山,内蒙古这家企业怎么会来?”他认为引资已既成事实,他就是当之无愧的引资人,按照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引资来1亿2千万元自己就应得120万元的奖励。然而,两年过去了,刘新政不但没有得到政府的一分钱奖励,内蒙古这家投资商还欠他45万元的转让费,这令他感到非常生气。
6月18日,洛南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寇红有肯定了政府出台招商引资政策的真实性,也承认内蒙古这家企业是通过刘新政在网上发帖而来的,但他否认了刘新政是引资人。他说,刘新政与内蒙古这家企业只是买卖关系,招商的主体是县委、县政府。何况签约本身就夸大了事实,根本就没有1亿2千万。
洛南县旅游开发局近日也针对网帖“招商引资奖金难兑现 洛南一创业者负债累累”回复称,当时招商主要由县委、县政府负责招商工作,签约双方分别是洛南县人民政府和内蒙古恒越达商贸有限公司,因而招商主体是洛南县人民政府,而不是某个企业或者个人行为。恒越达商贸有限公司也只承认是和政府签的约,而不是和刘新政。
律师观点:引资是事实 承诺应兑现
“引资和投资,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谁都清楚。”6月18日晚,西安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敏利认为,政府有这个引资奖励政策,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了企业资金,就应该享受这个政策。他认为刘新政应该得到相应的奖励,理由有三:其一,刘新政是在政府有这个政策后,有意识地宣传包装、招商引资;其二,当地政府也承认内蒙古这家企业是刘新政通过宣传引来的;其三,对方投资经营既成事实。
对于洛南县旅游开发局称内蒙古这家企业也只承认是和政府签的约,而不是和刘新政,姚律师说,县政府的招商引资奖励文件里,并没有规定作为自然人,一定要参与签订合同。就像新人结婚的那天,红娘不一定要参加并颁发结婚证一样。另外,政府也不可能规定招商引资个人或中介机构要参与签订合同才算招商引资完成。客观上,招商引资人也不可能以个人名义与投资商签订合同。县政府下发的招商引资文件,目的是为了鼓励招商引资,手段是奖励,刘新政已引资成功,就应该享受政府的奖励政策。政府应该兑现承诺,保护群众爱家乡、引进投资的热情。
刘新政希望政府能够早日兑现承诺。 本报记者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