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国有控股煤矿开发前夕被神速“姓私”
2010-06-04 17:41:49 · 31次点击
阳光讯政府发文明确指定由国有企业控股开发的煤矿井田,时隔一日,被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自然人。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在国有企业控股开发前夕被神速“姓私”,原先占相对控股地位的三成多国有股权也同时易主,引发了知情者的极大困惑。
政府文件一夜后成空文
2010年4月19日,榆林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榆神煤炭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控股开发千树塔等7块井田的通知》(榆政办发[2010]6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由榆林市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开发榆神矿区大梁湾煤矿,并要求相关部门尽快与持有井田探矿权的有关民营公司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事宜。
2010年4月20日,即在《通知》下发的第二天,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甲方)与刘某、訾某(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确认:甲方自愿将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给乙方。协议显示,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90%股权价格为1,025,100,000元。
三成多国有股权同时“转让”?
据了解,大梁湾煤矿于2008年12月5日由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9个自然人投资合作经营,协定陕北矿业(国有控股)出资1.26亿元,持有20%股份,其余股东分别参股。后因项目申报需要,协定由陕北矿业持有36%股份,占据相对控股地位。该合作方案于2009年7月21日,获得陕西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省国资委《关于设立陕西陕北矿业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文显示:“新公司注册资本为5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2088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占36%。”
该文件中的“新公司”,即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依照2010年4月20日,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甲方)与刘某、訾某(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刘某和訾某。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原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协议原称谓)与陕西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有关股权转让合作经营协议和框架协议以及与榆阳区政府的会谈纪要由乙方(刘某、訾某)负责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国有大煤企整合资源是方向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力调整资源配置格局,并获得资源增值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也规定,除了极少数情况外,禁止矿权私下交易。2009年8月19日,国家安监总局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申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把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家以内。根据国家计划,宏观形势有利于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收购、整合煤炭资源。在这种背景下,榆林大梁湾煤矿缘何会发生这样的蹊跷转让,着实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