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调查讨红利法官 今起彻查公职人员入股煤矿
2010-05-25 15:20:51 · 22次点击
神木县委昨日连夜召开常委会,决定调查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红利的法官张继峰,并对全县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进行彻查。
神木县委昨日连夜召开常委会,决定对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红利的法官张继峰进行调查。
本报近日连续报道的“神木法官入股煤矿打官司索要1100万红利一审胜诉”一事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舆论对法官依法索要违法所得一片哗然。
在昨日的常委会上,神木县委作出了两项决定:一是由纪委和检察院联合成立7人专案组,对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红利一事进行调查,县纪委书记王志雄担任组长;二是从今日起对全县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进行彻查
当事法官压力大想认输
入股煤矿讨红利打赢官司被曝光后,当事法官张继峰23日晚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媒体报道后,他的压力很大,可能公职不保。他说:“领导找我谈话,压力很大,我认了,想退出不打官司了。”
据了解,按照法律规定,案子上诉至中院后,作为被上诉人无权撤销上诉。张继峰说,他老家在农村,走到今天不容易,他不想放弃公职,所以希望认输以求了结此事。24日一早,张继峰的电话还能打通,可后来一直占线,最后关机。尤其令人不解的是他的代理人也关机了。
上诉人撤诉的可能性不大
案件的上诉人陈某昨日称,上午他被榆林中院有关人员叫到法院谈话一直到下午。谈话结束后,陈某从原来的配合采访变成躲避采访。
据陈某的代理人分析,榆林中院可能在给陈某做调解工作。他认为,要陈某撤销上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那就意味着一审横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会生效,陈某就要付给张继峰法官1100万元的红利。
两当事人可能会达成和解
这位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舆论的风头浪尖上,榆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如果维持一审原判要冒很大的风险。依法讨回违法所得本身就很荒唐,而要维持这种荒唐成本会很高。但如果中院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更需要相当大的纠错勇气,估计可能性也不大。
他说,迟迟不开庭就说明中院目前陷入两难之中。他认为,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结局是中院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让两个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样一审判决就被视为撤销。
纪检部门:调查清楚会作出处理
神木县委宣传部部长雷江声昨日表示,县委、县政府对法官入股煤矿一事非常重视。23日,神木县委在给榆林市委的汇报材料里已经表明了态度。他称,目前二审法院未判决,这件事情还存在着不确定性,现在只能等榆林中院二审判决后,再拿出处理结论。
神木县委23日在给榆林市委的汇报材料中表述:“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就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们将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昨日,神木县纪委书记王志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会在调查清楚事实后作出处理决定。”
相关法规和纪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声音
“法官参股获千万分红”该怎么收场
法律有时候就是那么 “僵硬”,那么地不合常情,按法律的逻辑胜诉了,人们却感觉无比纠结——— 近日神木一法官向入股的煤矿讨要分红的案件,就让人有这种感觉。
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法官张继峰不仅参股了,在未得到红利后,还理直气壮地通过诉讼的方式讨要分红,法院竟还支持了他的要求——— 在公众眼中,这样的判决堪称荒诞。自然法的律令是,任何人不能从一种错误行为中获益,既然入股行为是违法的,法律怎能支持其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的请求?而且是1100万元的天价。这样的判决,无疑会置《公务员法》于无比尴尬的境地。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判决有违“情理”却大致符合“法理”。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这是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公务员法》归《公务员法》,《合同法》归《合同法》,正如专家所说:煤矿方应向法官支付红利,而对于法官违法参股,应依《公务员法》对其进行处罚。
所以,法律的正义需要依赖接下来的追究:这个张法官会不会因参股煤矿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严惩?
如果张继峰因胜诉而获得了千万红利,却因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在随后的问责和追究中丢了官、失去了工作,千万红利的“不当得利”也将吐出来。因违法参股煤矿而付出的沉重代价,远远超过其获得的收益,绝不让一个人从错误行为中获益,那么,这就实现了正义。可是,如果依《合同法》判其胜诉了,他获得了违法参股的千万红利,未因违法参股而受到严惩,或者付出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参股的收益,那么,正义就是“跛足”的,胜诉就是对法律的嘲弄,也会在纵容官员参股煤矿上形成极其恶劣的暗示。
要禁绝一种违法行为,绝不能让其收益超过代价。违法参股的千万元红利,考验着《公务员法》的牙齿和权威。如果这位违法的法官得到了千万红利,失去的很少,那将是法律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