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出炉 看新条例8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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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出炉 看新条例8大亮点

2010-05-01 09:06:39  ·   25次点击

昨日(4月30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新修订通过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比老条例,新条例在物业管理体制和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上作了转变和强化。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37条内容,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切合实际,更有操作性。

  新建住宅物业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和矛盾比较多,为了使物业管理能够保持延续性,新条例中规定:6月1日开始,西安市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后、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前,需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

  新条例八亮点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是西安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制定的,先后两次修改。相对于老条例,此次修改后的新条例有八个亮点。

  亮点一 街办和乡镇政府也参与管理

  新条例将管理体制转变为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三级管理,增加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管理,体现的是指导、监督,参与物业管理的活动,同时,强化了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亮点二 细化了对前期物业的监督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整个物业管理的基础,大多数物业买受人最先接触的是前期物业提供的服务,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由于这一阶段业主身份缺失,容易出现矛盾和纠纷。因此,为了保护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细化了对前期物业的监督管理。

  亮点三 业主大会可集体讨论也可书面征集意见

  新条例根据实际需要对业主大会设立的条件、换届选举工作等做了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集意见的形式,解决了现实工作中集体大会召开难的问题。

  亮点四 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

  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不断增多,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化解矛盾机制非常重要。新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办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亮点五 增加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针对突发事件的增多,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区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亮点六 有了物业保修金制度

  规定在物业竣工验收后、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

  亮点七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新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还规定: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市政府应当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办法。

  亮点八 附则部分增加 “参照”情形的规定

  新条例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在附则中增加了“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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