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临时工告西大要"三金" 劳务关系年份有分歧
2010-04-16 09:53:21 · 29次点击
认为自己在学校供职多年,单位应该为其办理三金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4月14日上午,55岁的芦师傅和自己的老东家在中院法庭上再次见面。
芦师傅称,1983年他经人介绍在西北大学当司机。去年4月,作为“临时工”的他,为和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三金等,将西北大学诉至省劳动仲裁委。不久,西大后勤服务集团寄给他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说他曾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按规定解除合同。
同年9月,省仲裁委作出裁定,双方均不服,先后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西大一次性支付芦师傅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双倍工资10450元及经济补偿金6650元,并为芦师傅办理2002年10月至2009年4月的基本养老等参保手续,并补缴费用。双方不服该判决,先后向市中院上诉。
法庭调查中,校方否认芦师傅所称的“1983年就在西大工作”的说法,认为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西大断断续续工作过,但真正的劳务关系应从2002年算起。且2008年芦师傅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够除名条件。
芦师傅的委托代理人赵律师认为,芦师傅从1983年开始在西北大学工作,这点有人证可以证明。并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严重责任事故,不够解聘条件,解聘书是西北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发的,对方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
庭审现场,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表示同意调解。芦师傅提出调解方案:继续在西大工作,请校方依法为其办理三金,满足这点,其他主张都可协商放弃。对于芦师傅提出的方案,西大代理人当庭没有表态。(要露滋 实习记者李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