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儿童医院用工业氧续:被开除党籍者工资照领
2010-04-15 12:29:37 · 29次点击
规范医用氧管理成为需要反思的问题。
妻子医院当领导丈夫向医院大卖“问题氧” 事件暴露出医院监管缺位,医用氧管理制度存漏洞,认知有偏差
4月12日晚上9时,湖南郴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即儿童医院)医用氧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医疗系统的相关责任人受行政处分,“问题氧”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被移送司法机关。
但该起举国关注的医疗“弊案”并未就此了结,因为,疑因吸用了该院的氧气而致病的病患还没等到有关方面给他们的说法;而病患们想要的说法,事关那几位已经受到行政处分的医疗系统责任人是否涉罪。
文/图 本报记者 张强
据透露,截至2010年1月20日前,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未能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也未与儿童医院签订供氧合同的情况下,用从郴州市旭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有合法证照)采购的部分医用氧,和本公司承包的资兴矿务局制氧站分罐充装的氧气给儿童医院供氧。
调查结果:
开除党籍工资照领
从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该公司向儿童医院销售氧气共计49067瓶,其中该公司自己罐装的多达30832瓶。按每瓶30元计算,无证供应的氧气销售额共计金额924960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和平是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即儿童医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的丈夫。调查组认为:李细莲利用职务影响,为丈夫陈和平无证向儿童医院供氧提供便利,使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在没有与儿童医院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长期向该院供应医用氧,工作严重失职,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李细莲开除党籍的处分,按副科级确定工资。
其他医疗系统的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夫妻“双簧”:
4年供3万瓶“问题氧”
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1月18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已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儿童医院使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1月19日,药监局稽查人员进入医院调查,当场发现了30瓶假冒的医用氧。
稽查人员调取了该院15个月的氧气购进台账,查明今年1月以来,这家医院共购进工业氧10290瓶,非法所得超过30万元。为此,药监部门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两倍罚款,非法所得和罚款总计92万多元。
然而,药监局的罚款并未制止住该院“工业氧医用”的违规行为,据统计,在此后的2个多月时间里,该院又购进“问题氧”4919瓶,直至4月1日被媒体曝光。
妻子是医院的领导,丈夫是工业气体公司的法人代表,这场医疗弊案就像一场夫妻“双簧”。夫妻俩不惜冒此职业风险违规供氧达4年之久,动机究竟何在?
记者了解到,目前工业氧的价格约为10元~15元/瓶,医用氧的价格约为30元~35元/瓶,价差高达两三倍。若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显然有暴利可图。王诚丽表示,医院方面每次都按医用氧的价格支付货款,“每瓶30元,有据可查”。毫无疑问,以李细莲的丈夫陈和平的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
据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4年多来,儿童医院使用的非法罐装氧气多达30832瓶,至少给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带来了46万元~61万元的额外暴利。
赔偿如谜:
该如何证明因果关系?
官方的处理结果出来了,事情却并未就此了结。
晨晨是个可爱的小女孩,才5个月大。在她“出生一百天”时,例行体检,爸爸唐国忠得知宝贝女儿的视力出现了问题。医生的诊断结果是“双眼玻璃体混浊”。
4月11日,一个亲戚向唐国忠转述了她在网上看到的有关郴州市儿童医院“问题氧气”的报道,唐国忠顿时一惊:晨晨出生后曾在郴州市儿童医院吸了整整17天的氧气,视力减退会不会是吸工业氧造成的?
唐国忠向广州的医生咨询,医生不敢下定论,只说“有这种可能”。晨晨的家人告诉记者:“这几天就要去政府反映情况。如果吸氧和视力衰退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希望政府能负责孩子眼睛的治疗。”
据了解,郴州市卫生局已向湖南省卫生厅汇报情况,请卫生厅邀请有关专家启动健康伤害评估,由卫生厅派遣的专家对投诉的患者逐一进行健康评估。截至目前,接到的投诉已有10多起。
据《法制日报》报道,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情况并非只在郴州市儿童医院存在,郴州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和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也存在这种情况。对此,郴州市药监局办公室主任崔铀能日前曾公开承认“这是个事实”。至于此外还有多少家医院“工业氧医用”,崔铀能表示“案件还在调查中,不便对外公布”。
专家说法:
行政处分不能代替追罪
事实上,医院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恶劣做法,并非新近才出现,也非郴州特有。
2007年5月份,南京媒体发现工业氧混进了多家当地医院。卫生部门的一位官员认为,医用氧产能不足,是导致部分医院“工业氧医用”的客观原因之一。
旭辉公司是郴州市唯一一家持有医用氧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而该公司罐装的氧气来自广东的一家相关企业。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认为,“问题氧”频发,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医德丧失,除此之外,制度存在漏洞,认知存在偏差。比如,有人认为工业氧与医用氧的含氧浓度差不多,对人体不会产生危害。不少医疗机构把医用氧当做非药品进行管理,这就导致了医用氧使用脱离了药品质量监管体系。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利强告诉记者,医院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现在定论还为时尚早。根据证据规则,那些疑因吸用郴州市儿童医院提供的工业氧而致病的病患,无需自己举证证明病情是因工业氧而引起的,举证责任在医院一方。如果鉴定表明,工业氧的确引发或加剧了病患的病情,则直接责任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政法部门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