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提出审计责任终身负责 违规将移送司法机关
2010-04-06 09:59:07 · 21次点击
陕西省审计厅近日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条。办法首次明确了责任的概念,即指对陕西省审计厅责任人在执行审计和审理复核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提出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
办法划分了责任追究的类型,具体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指直接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和负有审理复核职责的审理复核人员、审计组组长 (或者实际负责现场审计的副组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质量问题和执法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指对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负有监督、管理和审定等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办法规定了应当承担责任的若干情形:如审计查证的问题严重失实或者审计过程中已取证的问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或者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予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审理复核机构或者审理复核人员提出的审理复核意见不正确或者违反审理复核规定,对于重要问题审理复核时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办法还强调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要从重追究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了对责任人的六种处理形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组织处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党纪处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的提起途径和方式:审计项目审理复核结果;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厅领导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时发现有关质量问题;审计案件的复议、判决或者裁决的结果等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程序:由审计项目质量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对审计项目质量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审计质量和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违反廉政纪律的,由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记者刘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