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纠纷搭帐篷住加油站 旬阳一对父子被判赔45万
2010-03-14 09:27:42 · 33次点击
因与加油站有纠纷,旬阳一对父子竟住进加油站并做饭就餐,导致加油站被迫停业94天。近日,旬阳县法院判令这对父子赔偿停业损失45万余元。
据了解,中石油旬阳分公司小河加油站成立于2001年10月,营业地址位于旬阳县小河镇小河社区(小地名油房湾);1992年5月,旬阳县小河镇小河社区居民闵合银购买了原小河村四组油房湾土木结构房屋三间。2009年3月,闵合银欲将该旧房拆除新建,筹备新房建设。在闵合银处理庄基时,该公司认为闵合银建房距加油站安全距离不足。
同年5月5日,经旬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旬阳县消防大队现场检查,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闵合银停止施工,同时组织双方协商解决用地纠纷。次日,旬阳县国土资源局向闵合银之子闵博明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以该户未经批准,擅自在小河镇小河社区四组占用未利用地132.38平方米建住宅,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之事实,责令闵博明停止建房施工。随后,双方先后多次协商以征用、置换等方式解决用地纠纷,均未能达成协议。
为了解决建房问题,闵合银及其家人从2009年7月30日起在该加油站加油机与办公用房之间搭建木架帐篷居住。随后,闵合银及其家人又在加油站内做饭,全家人在站内就餐、滞留。加油站担心引起安全事故,遂停止营业。
当年10月23日,该公司向旬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闵合银、闵博明父子停止侵害、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受理案件后,旬阳县法院于2009年11月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责令两名被告及其家人停止侵害,退出加油站,加油站这才恢复对外营业。加油站共停业94天,损失合计4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闵合银、闵博明在邻近加油站处建房,因安全距离不足,存在安全隐患,且闵合银、闵博明没有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以置换土地、补偿等方式协商未果,被告未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合法方式来解决,而是非法入住加油站,在站内居住留宿、做饭就餐,致使加油站停业94天,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闵合银、闵博明在诉讼中未提出反诉,亦未就其主张的损失提出相应证据佐证,在本案中不能合并审理。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闵合银、闵博明父子停止侵害,退出加油站,并赔偿损失合计450128.40元。(张松 刘瑞 通讯员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