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时王双娃父子同在驾驶室 “自首”或不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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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时王双娃父子同在驾驶室 “自首”或不被认定

2010-03-04 09:32:44  ·   19次点击

 

王双娃

    西安“210”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后,连日来,专案组继续加大力度侦查。昨日,从省公安厅和西安市公安局得到消息称:大量证据表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肇事时,王双娃和其17岁的大儿子王某均在车上。而在投案后,王双娃曾故意隐瞒了此事实。

    王双娃起初交待肇事时驾驶室就他一人

    “那辆大货车撞倒几个学生后,几乎就没有停,很快逃离现场。”案发后,有目击者向专案组提供情况。

    目击群众称,2月10日清晨6时05分,大货车肇事后当场逃逸一段路程后,从驾驶室先后下来两个人,一个是中年男子,另一个是一名小青年。两人下车后走到车前,查看前轮胎是否破损,一两分钟后,两人匆忙上车继续前行,之后消失。

    15日下午5时30分,王双娃最初向警方供述说,肇事时是自己一人驾车的,交通肇事后,“心里特别害怕和紧张”,没有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就驾车逃离了。离开案发现场后,他将车开到户县一家水泥厂,并在水泥厂将因撞击报废的前右轮更换掉,卸下20多吨水泥熟料后驾车离开。

    省公安厅和西安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通过目击者和部分录像监控,专案组确定肇事车辆中有两人,除王双娃本人外,还有一人,但从15日下午5时30分至16日上午,王双娃均一口咬定肇事时驾驶室就他一人。后来在警方掌握的大量证据面前,他不得不承认肇事时儿子也在驾驶室内。

    究竟是王双娃本人驾车肇事,还是其大儿子驾车肇事?专案组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不久将揭开谜底。

    妻儿和“经纪人”涉嫌包庇昨被刑拘

    10日傍晚,王小娟曾与丈夫见面,并给丈夫1000元钱,帮助其负案潜逃。因王双娃妻子和儿子均知情不报,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16日晚,王小娟和大儿子王某均被西安警方传讯调查,俩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昨晨,因涉嫌包庇罪,两人均被警方依法刑拘。

    15日中午,当疑犯王双娃踪迹再次出现在泾阳县后,专案组立即抽调刑侦局、公安长安分局、交警支队七八十人赶赴泾阳县公安局。

    警方了解到,王双娃给户县一家水泥厂送水泥熟料的生意,是泾阳县当地男子杨某帮忙联系的。西安警方和泾阳县警方向杨某调查,杨某称“不知道”,警方反复告诫杨某,正在抓捕王双娃,一定要保密,更不能通风报信。但是,杨某没有保守秘密,反而马上给王双娃的亲属打电话称“赶快投案,西安来了一百多警察要抓他”。正因得到此信息,慑于警方强大压力,王双娃才走进公安机关自首。杨某16日晚被西安警方传讯调查,昨日凌晨,因涉嫌包庇罪,杨某被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说案

    王双娃“自首”有不被认定的可能

    “王双娃‘自首’情节极有可能将来不被法院判定时认可。”昨日,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继武分析说。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李继武介绍说,投案自首一般至少要有两个主要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包括犯罪过程中的细节。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本案中,王双娃属于自动投案8种情况之一,“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但是,王双娃故意隐瞒一些犯罪情节或细节,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范畴。因此,在法院判定时,王双娃极有可能不被认定“投案自首”情节,认定“自动投案”的可能性较大。

    王双娃是否属于投案自首,最终要由法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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