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困难企业不裁员可享受补贴 社保可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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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困难企业不裁员可享受补贴 社保可缓缴

2010-03-04 09:24:30  ·   35次点击

本报讯(记者 郝蕾 周艳涛)昨日,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困难企业可申请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或暂时缓缴社会保险费,以减轻企业负担。

 

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社保标准

 

据悉,西安市由于医保基金结余较多,在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困难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低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确无能力按正常缴费标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9%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西安市目前生育保险费率为0.5%,已经低于全省标准此次不再调整。
 

工伤保险方面,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在原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降低费率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

 

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6个月

 

参加了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

 

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不受影响;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个人账户暂停划拨,待缓缴期满企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一次性补计个人账户。

 

岗位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2009年内,西安市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岗位,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其轮班和减薪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每人每月400元。社会保险补贴按困难企业为轮班和减薪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计算。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困难企业如何认定

 

1.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暂时难以全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已制订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下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下)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08年度未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5.凡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就业补贴的,企业应与符合本文件规定条件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距合同期满在一年以上。

 

■申请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以及为稳定职工岗位采取的措施;

 

2.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3.2008年度以及申请前三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

 

4.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工花名册及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2008年度企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6.填写《西安市困难企业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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