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单位少缴0.5% 领取标准不变
2010-03-04 09:22:08 · 25次点击
本报讯(记者周艳涛)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新修改的《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从5月正式实施,修改后,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由3.5%降至3%。
在这3%中,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比例由原来的2.5%下调至2%,个人缴纳比例不变,仍为1%,单位缴纳金额的减少不会降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
西安今年少收1亿失业保险费
据悉,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自2003年颁布以来,截至去年,我省有330万人参加失业保险,西安市参保人数达到125.55万。
经测算,单位少缴纳0.5%,从今年5月到12月,西安市将会少收失业保险基金6000多万,全年1个亿左右。单位少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标准。
同时,该实施办法对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筹集标准进行了下调,原来按失业保险征收标准3.5%中的0.5%筹集,调整后,省级调剂金以各市按依法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失业保险征收标准3%中的0.3%筹集。
失业保险费最长可缓缴6个月
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单位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暂时无力缴纳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核定缓缴期限下发缓缴通知书后,方可缓缴,最长可缓缴6个月:
1.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2.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3.单位因自然灾难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农民工不用缴纳失业保险
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如果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了,农民工也可领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月缴多少
西安职工个人最高缴74.37元
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比例分别为: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举例说明:
以西安为例,西安去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79元。其失业保险缴纳基数的上限为2479×300%=7437元,下限为2479×60%=1487元,失业保险应缴纳费用见下表:
月领多少
失业后最长领2年最多450元/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累计缴费时间来发放,最长可发24个月(见下表)。
由于我省各地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省将失业保险金分为四个类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还会领取医疗门诊费(标准见下表):
举例说明:以西安为例,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阎良区为一类区标准。户县、长安、临潼为三类区标准,周至、高陵、蓝田为四类区标准。
特别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不能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可申请继续领取至退休年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