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7月起符合政策不生二胎奖4千 晚婚可多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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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7月起符合政策不生二胎奖4千 晚婚可多休假

2010-03-04 09:21:38  ·   33次点击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我省已婚夫妇除条例中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已婚夫妇不可违反条例进行生育。符合政策而不生二胎,可奖4000元。

    婚检费由政府承担

    与200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比,此次的新条例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两条引人关注:

    我省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测。经婚前医学监测,对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婚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费不足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为了鼓励只生育一胎,条例明确指出,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所需费用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超生费,这样缴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每再多生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

    举例:按照西安市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207元,及农民人均纯收入5212元计算(见上图)。

    婚产假,这样休

    按法律规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新条例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20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晚育妇女,凡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另外增加产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举例:我国法定产假为90天,如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那么依照新修订的条例,晚育女职工的产假为105天,如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休产假135天。(记者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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