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一原副县长收受开发商10万元贿赂 领刑10年
2010-03-04 09:04:38 · 38次点击
李宏侃,生于1966年,1998年1月起担任陇县副县长。2005年7月,陇县决定对陇县百货大楼、百隆商城、陇州饭店进行开发建设,并成立了领导小组,李宏侃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同年12月,宝鸡市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宗让取得了该项目的开发权。为了让李宏侃帮忙尽快签定资产出售协议书,完善协议有关条款,降低资产出售价格及在以后开发中继续得到李宏侃的帮助,2005年12月下旬的一天,刘宗让到李宏侃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李予以收受。后李宏侃调任民革宝鸡市委员会副主委,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获知该案线索,遂对此案立案侦查。
宝鸡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宏侃有期徒刑10年;涉案赃款1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宣判后,李宏侃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李宏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刘宗让还向时任陇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该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的邓建民行贿10万元,因邓建民有自首情节,宝鸡中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邓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10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王琪轩记者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