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寿”著作权之争终审判决 画家李中元胜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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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寿”著作权之争终审判决 画家李中元胜诉(图)

2010-03-04 09:03:54  ·   54次点击

李中元的“太极猴寿”

任新昌的“猴寿”本报记者赵航摄

  华商报讯(记者要露滋)争执达两年之久的“猴寿”官司终于有了结果,10月19日,长安东方书画院画家李中元(又名李孝本),接到省高院终审胜诉的判决。

  “猴寿”之争,始于2007年。陕西书法家任新昌多年书写“猴寿”作品,2007年4月,任新昌发现李中元的“中元书画”网页和其在互联网中对“太极猴寿”的介绍,也是由一个草书“寿”字和猴形图案构成。任新昌认为,李中元的“太极猴寿”除猴尾部外,与其“猴寿”均相同,认为是对自己作品的侵权,将李中元告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1元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一审开庭时,为证明自己的“猴寿”被剽窃,任新昌曾当庭书写“猴寿”。而李中元却认为,即便自己真的侵权,也侵犯的是任新昌之前所书写作品的权益,当庭书写的作品,并不能证明侵权的事实,因此拒绝当庭书写。

  2008年1月,西安市中院一审宣判:李中元立即停止侵犯任新昌著作权的行为;十日内赔偿任新昌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在内的损失1001元。宣判后,李中元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终审认为,“猴寿”一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李中元创作的“太极猴寿”作品是否侵犯了任新昌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关键是看李中元的作品是否有独创性。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李中元的作品显然不是对任新昌作品简单的复制,二者作品在猴头、猴身、猴尾的造型、姿态、可视性、视觉美感性等表现形式上存在着不同之处,李中元的作品表现形式已经发生了具有著作意义上的“独创性”,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现手段。因此,法院认定李中元的“太极猴寿”未侵犯任新昌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省高院终审宣判,撤销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任新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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