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拉自家货被罚两千 律师:运管处罚有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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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拉自家货被罚两千 律师:运管处罚有硬伤

2010-03-04 09:03:29  ·   36次点击

  由于罚款金额由4000元降至2000元,被罚司机武有录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下“本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报记者赵航摄

  车主

  我用自家的车给自己的企业拉货,凭什么要处罚我?

  运管

  开着自己的车,给自己拉货,应定性为非法营运

  律师

  仅为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不在《陕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限制范畴

  “我用自家的车给自己的企业拉货,凭什么要处罚我?”武功县的武有录十分困惑。他开着面包车为自己的厂里拉了一些钢材边角料,在途中被运管人员截停,处以2000元罚款。

  稀里糊涂面包车被运管暂扣

  10月26日,武有录驾驶白色小面包车,与共同办厂的哥哥武群录从武功到西安,在三秦批发市场订了约4吨钢材,并约定27日从厂里派货车拉货。有一些边角料,被他们顺手搬上面包车。

  武有录说,下午4时许,车行至枣园西路时,一辆车体没有标识的面包车挡住去路,车上下来5名男子,身穿绿色制服,其中一人手持摄影机拍摄。“虽然他们穿着制服,但没有出示证件。”武有录说。后来才知道他们是西安市莲湖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的。武有录打开车门,出示了提货单,说明车是自己的,货也是自己的。

  武有录说,对方看了提货单后说,既然是给自己拉货,那就没有什么事,只要去给领导认个错。两辆车开到了西兰停车场。对方给他开了一张“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认定他车上“拉的钢板346公斤”,令他们7日内到西安市莲湖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接受处理。“整个过程都稀里糊涂的。”武有录说。

  讨价还价罚款四千降至两千

  武有录赶到莲湖区交通运管站,一姓宋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对方要罚4000元,处罚依据是,武有录驾驶的面包车未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

  昨日,武有录说,运管站内勤人员黄永建给他们报出的罚款金额为3000元,他们说,只带了2000元,黄说,至少2500元。武群录表示,在他私下付出了200元“暗钱”后,罚款额终于降至2000元。

  武有录说,姓黄的工作人员表示,执行2000元处罚标准的话,有一个条件:他们必须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明确签署“本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的承诺。

  昨日,记者看到这个通知书,除武有录的“承诺”外,还有如下字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部门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昨日下午,莲湖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孟庆芳说,宋是运管站书记,人不在。经她联系,记者见到了黄永建。从他口中了解到的情况,与武有录所述基本吻合,但对武群录所称支付的200元“暗钱”,他表示绝无此事。

  对于罚款额何以从4000元变为3000元,最终确定为2000元的过程,黄永建表示,按规定,非法营运罚款范围为3000至30000元,但实际执行中,罚款都罚不下去。执行2000元是最低标准,站里规定,执行2000元处罚,必须由当事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查获武有录面包车的,是运管站稽查队队长兰萌萌。兰萌萌在电话中说,当时武有录的面包车停在枣园西路的慢行道上,但他们没有摄影取证。

  如何界定非法营运

  自家车为自己拉货物,单位的车为单位运输物品,到底算不算道路运输经营,究竟什么营运是非法营运?运管部门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黄永建说,假如开着自己的车,给自己开的粮油店拉货,这种行为都应定性为非法营运,认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陕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凡未办理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都属非法营运。

  记者从《陕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看到“总则”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该条还特别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在黄永建出示的《2007新编道路运输执法依据》释义中,进一步明确: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记者问,武有录的面包车为厂里拉材料,是否有其厂里支付“运输费用结算”的单据?黄永建说,没有,还需要调查。

  -律师说法

  运管处罚有“硬伤”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的贾海明律师认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的前提是:运管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车辆行驶证就是有效的证明,若车主可提供与车辆相符的行驶证,能够证明车辆是合法车辆,运管人员便无权随意扣车。

  此外,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应给予处罚。《陕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车辆是否属于道路运输经营,首先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执法部门必须掌握车辆发生费用结算的证据。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给自己的企业和家庭运输货物的,不是《条例》限制的范畴。对武有录的处罚,暴露出执法的硬伤。本报记者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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