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一审宣判 被告获刑1年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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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一审宣判 被告获刑1年将上诉

2010-03-04 09:00:37  ·   53次点击

被告人韩兴昌涉嫌诽谤罪接受审判本报记者卫晓宁摄

  核心提示

  因工程款问题引发争执,韩兴昌在网上发帖攻击另一方,被警方以涉嫌诽谤刑拘。省公安厅督察要求纠错,汉台警方遂撤销此案。后韩兴昌又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批捕,今年7月13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备受关注的汉中网络诽谤案昨日上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韩兴昌因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兴昌当庭表示将上诉。

  合同纠纷引发激烈行为

  此案件是由最初的一起合同纠纷演变而来。2007年10月30日,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与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汉中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二、三楼的内部装修。合同约定工期90天,至2008年1月26日竣工,暂定合同总价款1190万元。2008年5月16日,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事项,两家公司在汉中万邦公司开会时发生纠纷,并演变为肢体冲突,鑫龙公司一名副总经理在冲突中受伤。

  法院认为,5月17日上午,在鑫龙公司总经理韩兴昌的授意下,该公司在万邦工地干活的20余人打出横幅,围堵万邦公司,造成汉台区交通主干道天汉大道与太白路十字堵塞达3个小时。5月19日上午,韩兴昌与万邦公司协商未果,再次指使30余人围堵汉中市政府大门近1个小时。由于当时正值抗震期间,围堵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办公秩序和对抗震救灾的组织指挥”。

  网帖诽谤引发广泛关注

  在围堵行为之后的同年5月24日,网上出现一篇名为《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帖子,将目标直指万邦公司董事长、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网帖称,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等。

  之后,网上又出现名为《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性(行)》的帖子,以及以万邦公司员工口气所写的《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公安机关随后查明,这些帖子均系韩兴昌授意及安排人员所发。据统计,截至当年6月8日,这些帖子共有约38000人浏览,1200篇跟帖。

  2009年5月27日,韩兴昌指使他人纠集三四十人,携带“汉中万邦、罪恶之邦、邪恶之邦、丑恶之邦”“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等横幅到省人大门前,将横幅置于门前及四周围栏上。

  诽谤案一波三折后开庭

  2008年5月28日,杨海明向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报案称,他怀疑鑫龙公司利用网络捏造事实对他进行诽谤,但被告知属自诉案件。6月24日,杨海明再次报案,称鑫龙公司组织人员围堵万邦公司及市政府。汉台分局遂于6月30日立案侦查。

  这之后,事件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2008年8月25日,韩兴昌因涉嫌诽谤罪被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08年9月中旬以后,孟延生以及已经取保候审的夏翠、刘波以及韩兴昌的律师等人,集中向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反映情况,终于引起重视。总队曾派专人赴汉中核实案件,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于2008年10月左右正式发文要求汉台警方纠错,汉台警方撤销了案件,并于2008年11月4日向韩兴昌发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眼看就要结束的案件之后又突然发生了转折。2009年5月6日,汉台分局以涉嫌诽谤向韩兴昌发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于6月30日在北京将其逮捕,带回汉中羁押。判决书称,韩兴昌“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3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昨日上午10时许,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而8时许,万邦公司的约100名员工已经守在法院门前,等候进入法院旁听。

  法院认为,韩兴昌指使他人围堵政府的行为正值抗震期间,汉中市政府是汉中抗震救灾的指挥中心,在这个特殊时期,围堵行为严重危害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性严重。其多次采取的网帖诽谤行为,严重侵害了杨海明的人格和名誉权,情节严重。

  据了解,在7月13日的庭审中,韩兴昌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向被害人致歉,庭审后又书面认罪,并向被害人写出书面道歉信。法院认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在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韩兴昌一直很平静。判决之后,他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本报记者卫晓宁

  争论焦点

  诽谤案应否公诉

  律师称作刑事案立案侦查不符法律规定

  无论是从之前的庭审、昨日的判决还是今后的上诉来看,应否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仍是这起诽谤案件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7月13日的庭审中,韩兴昌的律师孟延生提出的辩护意见里重要的一点就是认为本案程序违法。孟延生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诽谤案件应为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孟延生所依照的法律,一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一是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而《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界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韩兴昌的行为与这三条都不沾边,公安机关将此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孟延生昨日对记者说。在昨日的审判中,孟延生所有的辩护意见,包括这一点,都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韩兴昌通过互联网捏造事实,以及打横幅围堵政府,阻碍交通,发生在汉中“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且万邦公司在汉中建设的“万邦时代广场”投资巨大,一系列诽谤行为除给杨海明人格、声誉带来极大损害,还给汉中市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应予公诉。“韩兴昌的行为应分两个方面看。他用网络发帖对杨海明诽谤的行为并未扰乱社会秩序,帖子发出去后并未带来任何社会问题;而他围堵政府的行为,最多只能治安管理处罚。”孟延生说,他依然认为公安机关在此案上程序违法,因此韩兴昌才决定上诉。本报记者卫晓宁
新闻链接

  网络诽谤案

  -山东高唐网案

  2007年初,山东省高唐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王子峰在百度贴吧高唐吧发帖被刑事拘留,原因涉嫌侮辱、诽谤时任高唐县委书记孙兰雨。2007年6月19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子峰1600元左右的经济赔偿,聊城市纪委给予孙兰雨免职处理。

  -河南王帅帖案

  2009年2月12日,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青年王帅以《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王帅以诽谤罪被灵宝警方送进看守所关押8天。4月15日,当地警方以罪名不成立将王帅释放,王帅发帖诽谤案被定为错案,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焦占林等一批办案人员被停职,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宋中奎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包括灵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永瑞在内的一批官员受到处分。

  -山东曹县帖案

  2009年2月,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为题,在网上连发6帖,称山东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贪污受贿、包养情妇,其子贩毒吸毒。发帖十几天后,段磊被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7月24日,该案因证据不足被依法撤案。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一批案件办理人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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